大棚內建房屬違法用地 要承擔法律責任
2014-05-15 17:09
 

  

天津市國土房地產執法總隊副總隊長郭萬超做客北方網

  主持人:最近,我市部分郊縣出現一種生態農業項目,對廣大市民租售大棚,銷售人員口頭宣傳可以在大棚內建房,有的項目甚至已經建設了樣板間,請問這種類型的項目是否符合有關政策和法律?

  郭萬超:農業大棚用地,屬於設施農用地的一種,以租賃方式取得農業大棚也屬於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一種形式。市民『購買』的所謂大棚,實際上僅只是以租賃方式,取得了大棚作為農業用途的使用經營權。其附著的土地的兩項特性沒有改變,一是土地的所有權仍為集體所有,二是流轉取得的土地用途仍為農用。需要強調的是流轉取得的農村集體土地必須嚴格遵守土地的用途管制,未經審批不得在農用地上實施非農建設。農用地征收轉用的審批機關為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因此,在大棚裡從事種植等農業用途是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但是在大棚裡建房就屬於違法用地了。現在,關於這種對外租售的種植大棚有很多虛假宣傳,比如承諾可以隨意實施非農建設等,對廣大市民形成誤導,而且已經吸引大量不明真相的市民諮詢、購買。在這裡我特別提醒一下,市民取得大棚之後在裡面建房屬於違法用地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稿源:北方網 編輯:馮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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