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談]國土房地產執法總隊副總隊長郭萬超
2014-05-15 17:09
 

  

天津市國土房地產執法總隊副總隊長郭萬超做客北方網

  主持人: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等中央會議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方針,對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再次吹響了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號角。國土資源部提出了『盡職盡責保護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國土資源,盡心盡力維護群眾權益』的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新定位。在此背景下,我市土地管理部門積極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一手抓服務,保障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用地需求;一手抓監管,嚴格耕地保護制度和集約節約用地制度,不斷加大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整改和查處力度,維護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今天,我們請到了天津市國土房地產執法總隊副總隊長郭萬超,請他給我們介紹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和我市土地監管工作的有關情況。

  主持人:郭隊,您好,請問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對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有哪些重大政策?

  郭萬超: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了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重點和要求,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城鎮化工作會議和農村工作會議,對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進行了更明確的部署和安排,其中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鼓勵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這也就是我們所俗稱的農村集體土地流轉。

  主持人:的確,近一段時期,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成為一個新的社會熱點問題,請您介紹一下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有關背景和相關政策要求?

  郭萬超其實,農村集體土地流轉並不是一個新生事物,早在2002年頒布的《土地承包法》,就對集體土地流轉作出了規定,其中明確要求『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2005年農業部制定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對土地流轉事項作出了進一步規范,要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對集體土地流轉提出了更加明確的要求,總的來說,就是有三條底線不能突破:一是不能改變土地所有制,就是農民集體所有;二是不能改變土地的用途,農地必須農用;三是不管怎麼改,都不能損害農民的基本權益。

  主持人:也就是說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是有一定的條件和限制的?

  郭萬超是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要堅持以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為前提,嚴防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亂佔濫用耕地。我國雖然幅員遼闊,但人均耕地較低,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因此,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是有一定條件限制的,並不是隨意流轉、隨意建設,要嚴防集體土地流轉『非農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抵押、擔保等,必須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進行,堅持農地農用,不得借農地流轉之名違規搞非農業建設,嚴禁在流轉農地上建設旅游度假村、高爾夫球場、別墅、農家樂、私人會所等。引導農業結構調整不改變耕地用途,嚴禁佔用基本農田挖塘造湖、種植林果、建綠色通道及其他毀壞基本農田種植條件的行為。

  主持人:如果在流轉的農村集體土地上進行非農建設,如何進行定性?

  郭萬超在流轉的集體農用地上進行非農建設,屬於違法用地行為,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主持人:最近,我市部分郊縣出現一種生態農業項目,對廣大市民租售大棚,銷售人員口頭宣傳可以在大棚內建房,有的項目甚至已經建設了樣板間,請問這種類型的項目是否符合有關政策和法律?

  郭萬超:農業大棚用地,屬於設施農用地的一種,以租賃方式取得農業大棚也屬於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一種形式。市民『購買』的所謂大棚,實際上僅只是以租賃方式,取得了大棚作為農業用途的使用經營權。其附著的土地的兩項特性沒有改變,一是土地的所有權仍為集體所有,二是流轉取得的土地用途仍為農用。需要強調的是流轉取得的農村集體土地必須嚴格遵守土地的用途管制,未經審批不得在農用地上實施非農建設。農用地征收轉用的審批機關為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因此,在大棚裡從事種植等農業用途是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但是在大棚裡建房就屬於違法用地了。現在,關於這種對外租售的種植大棚有很多虛假宣傳,比如承諾可以隨意實施非農建設等,對廣大市民形成誤導,而且已經吸引大量不明真相的市民諮詢、購買。在這裡我特別提醒一下,市民取得大棚之後在裡面建房屬於違法用地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主持人:那麼市民購買此類大棚後在內建房,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郭萬超如果市民購買這種大棚後在裡面建房,會違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四十四條的規定,土地管理部門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將對有關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可以並處罰款。目前,我市部分類似的項目正在對大棚中建設的房屋實施拆除。更重要的是,根據《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4號),如果累計非法佔用基本農田超過5畝以上或者累計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10畝以上,就涉嫌觸犯刑律,違法當事人可能要面臨承擔最高5年的刑事責任。而且,該類項目如果出現合同糾紛,由於當事人的權益並不屬於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的維護和保障,當事人可能會面臨巨大的投資風險。

  主持人:聽了您的介紹,看來在大棚中建房不僅屬於違法行為,還會承擔比較嚴重的法律責任。中央提出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涉及土地管理工作方面,很多人認為以農村經營性用地入市為信號,中央對土地監管工作可能會有所松動,您是如何看待這個問題的?

  郭萬超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城鎮化工作會議、農村工作會議雖然提出了一系列土地制度改革的新思路、新措施,同時特別強調要嚴防死守18億畝耕地保護紅線、確保實有耕地面積基本穩定、實行耕地數量和質量保護並重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可以入市的農村經營性用地更多指的是農村現有的用於經營的存量建設用地,如鄉鎮企業用地,而現有的農用地不在此列。因此,在任何情況下,加強土地監管都是應放在首位的,決不能因為開展土地制度改革,而放松甚至放開土地監管,在土地制度改革的大潮中,只有不斷加強土地監管、嚴守耕地紅線,纔能穩步推進改革、深化改革,纔能保障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主持人:看來,未來土地監管工作不僅不會放松,而會更加嚴格,那麼請您介紹下我市加強土地監管主要采取的措施。

  郭萬超加強土地監管最突出的表現形式就是治理違法用地,我市治理違法用地工作緊緊圍繞『發現在初始、解決在萌芽』的總體思路,通過關口前移促進早發現,通過重點預判實現早預警,通過隨時跟蹤促進早制止,通過疏堵結合促進早整改,全市違法用地始終保持在可控狀態。具體措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落實屬地責任,各涉農區縣政府每年向市政府遞交《治理違法用地目標責任書》,明確違法用地控制指標,強化區縣政府作為治理違法用地第一責任人的意識;二是拓寬發現渠道,通過日常執法巡查、季度衛星遙感監測、12336國土資源違法舉報電話、視頻監控等多種手段做到土地違法行為的早發現,為早制止、早整改爭取時間;三是建立掛鉤機制,將各區縣用地審批與治理違法用地工作統籌考慮,對治理違法用地不力的區縣暫停用地審批,督促有關區縣政府組織整改;四是加強部門聯動,充分發揮監察機關對有關公職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職能優勢,市監察局、市國土房管局聯合對重大土地違法違紀案件進行警示約談、掛牌督辦,加強土地執法威懾力,督促重大土地違法案件的整改。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謝您的介紹,謝謝!觀眾朋友,感謝您的觀看,謝謝!再見!

稿源:北方網 編輯:馮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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