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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沈先生問
3年前我買了杭州丁橋美鄰嘉苑1幢2單元的一套房子,一直沒有裝修,也從未入住。我跟原先的物業公司簽訂了3年合同,按照70%的物業費繳納了,但現在小區新換了一家物業公司,說是從今年4月份開始讓客戶繳納全額的物業費,我想問問,新物業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錢報答
杭州市物業服務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表示:今年5月1日起,新修訂後的《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要正式實行,其中關於物管費的收取,與舊條例相比有一定變更。
杭州市房產信息網(www.hzfc.com.cn)上,2014《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宣傳專欄裏就有個案例和沈先生的類似。
當時,杭州市物價局房地產價格管理處處長徐斌這樣說:新條例修訂後,取消了原條例中有關“建設單位未出租、出售的物業以及交付使用但業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業,物業管理服務費按應收標準的70%收取”的規定,所以,杭州市的物業管理項目從2014年5月1日起就不再執行“尚未居住物業按70%收取物業服務費”的規定。
今後,物業服務費的收繳均執行《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即: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當然,如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未入住物業按一定折扣收取物業服務費的,則服從其約定。
按照這樣的解答,根據新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沈先生所說的新物業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