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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擅自發布捷泰廣場出售信息一審判無須賠償
本報訊(記者劉曉星)因擅自發布了捷泰廣場要出售的消息,中原地產被捷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侵犯名譽權爲由告上法庭,索賠500餘萬元。捷泰公司稱,該條消息讓客戶以爲捷泰財務出現危機,導致捷泰廣場的承租率下降,業務談不成等嚴重後果。但因未證明損害後果及其與中原地產發佈消息這一行爲的關聯性,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捷泰公司的請求。日前,該案在廣州中院二審開庭。
原告
捷泰公司:
中原發虛假信息引得客戶誤解
捷泰公司訴稱,位於中山六路的捷泰廣場爲其名下物業,由其自主租賃經營。捷泰公司從沒有表示過出售捷泰廣場的任何意向或授權任何機構或個人發出捷泰廣場出售的信息,亦無委託或授權任何人代理出售捷泰廣場。
但從2013年4月下旬開始,公司陸續收到了解捷泰廣場綜合情況的諮詢電話和提出購買談判要求的電話,有人甚至親自上門瞭解情況和要求洽購。經多方瞭解,才知道是中原地產在其網站上刊登多則獨家代理捷泰廣場帶租出售的虛假信息廣告。
捷泰公司認爲,中原地產刊載的上述虛假信息廣告被包括搜房網在內的專業媒體網站轉載,在業內已經造成廣泛傳播,後果非常惡劣。一旦捷泰廣場的業權有變,必然導致市場對捷泰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實力產生懷疑,對捷泰廣場是否能繼續保持原有的高品質產生懷疑,對捷泰廣場的出租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直接影響到物業價值。而中原地產作爲專業的房地產代理機構,非常清楚如果取得捷泰廣場的獨家出售權,必然會對自身商譽的提升起到極大的作用,所以這一虛假廣告,完全是爲了達到不良商業目的。
捷泰公司:
中原藉機吸客損害捷泰利益
判後,捷泰公司不服上訴,其稱,中原地產的行爲造成了多個不良影響:大量投資人看到中原發布的信息後,信以爲真,向捷泰提出洽談的要求;大批租客要求降租,否則拒絕續約;承租率出現下降;影響捷泰和股東的市場形象;部分潛在客戶受虛假信息影響,對捷泰失去信心,影響業務洽談;對捷泰真正感興趣的客戶(租或購)得知信息後與中原聯繫,中原從中截留了客戶信息。
在中山路之上,從人民路至解放路這個路段,捷泰是地標性建築,當有意在中山六路承租或購買寫字樓的客戶得知中原代理捷泰物業後,會與中原聯繫,中原由此達到吸客效果,三個月中掌握了大量客戶資源。如果中原最終無須賠償,那麼本案的判例將產生極壞的影響。今後,中原再次對捷泰或其他第三方實施同樣的行爲,按本案的判例,同樣也無需承擔責任。
被告
中原地產:
捷泰口頭通知過發佈合交易習慣
面對鉅額索賠,中原地產稱,發佈出售信息符合交易習慣,並未侵害捷泰公司的名譽權。
捷泰公司曾口頭通知中原地產發佈捷泰廣場的出售信息,接到通知後,中原公司按捷泰公司的要求將相關信息刊登在公司網站上。根據房產中介的交易習慣,放盤一般先由業主口頭知會,如業客達成租售意向再簽署相關文件。
而且,中原公司並未因刊登捷泰廣場的信息而有任何得益,在收到捷泰公司要求刪除信息的律師函後,中原公司立即刪除了信息,因此,中原公司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中原地產還稱,發佈捷泰廣場的出售信息根本不會造成捷泰公司經營困難。捷泰廣場的信息相當隱蔽,要在網站查詢並多次點擊進入不同的頁面,然後再專門搜索捷泰廣場纔看得到。
對於捷泰公司所稱的中原地產發佈捷泰廣場信息是爲了提高知名度,中原地產認爲相當荒謬,稱自己在廣州的地鋪達到200多家,比捷泰公司的知名度要高得多。是捷泰公司毫無商量餘地,小事化大,無任何損失卻要求鉅額賠償,屬惡意訴訟。
中原地產:
已及時刪除信息交了5萬元罰款
中原地產稱,之所以出現問題,是由於捷泰公司內部股東意見分歧。當時中原地產是獲得捷泰公司其中一個股東的同意,要求刊登捷泰廣場的出售信息。
而在收到律師函後,中原地產經過多次努力溝通,刪除了自己網站和搜房網上的相關信息。一審時中原曾明確希望調解,但捷泰公司卻堅持要求500萬元的賠償金額。
中原地產還稱,越秀區工商局確實對中原地產作出了處罰決定書,中原地產繳交了罰款五萬元,所以已經得到了相應的處罰和教訓,並非像捷泰公司所說的中原地產沒有得到相應的後果。
目前此案仍在二審中。
一審結果:
未證明損失捷泰敗訴
越秀法院一審認爲,中原地產雖稱接到捷泰公司口頭通知將出售捷泰廣場,但並未提供證據,故認定中原地產擅自發布了出售信息。捷泰公司並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損害後果,故認定中原地產的行爲尚不至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但中原地產今後應以負責任的態度,嚴格審覈其發佈的相關信息。據此,越秀法院判決駁回捷泰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