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南方日報訊(記者/黃劍琴通訊員/陳泳)日前,清遠市政府印發《清遠市解決市區房屋辦證歷史遺留問題的情況及分類處理方案》(下稱《方案》),進一步解決清遠市區房屋歷史遺留問題。該《方案》將採取分類處理辦法,爲涉及市區各類歷史遺留未能辦理房產證的房屋約4000套“辦證”。執行期滿後,市政府今後不再專項開展解決歷史遺留房屋辦證工作,並明確職責建立長效機制。
新發生的違章建築一律不得辦理房產證
據瞭解,2007年12月成立市政府“解決市區房屋辦證歷史遺留問題協調小組”以來,已累計處理各類歷史遺留問題3785宗,並辦理房產證3785份。但經摸底排查市區仍有約4000宗歷史遺留未能辦理房產證的各類房屋,《方案》將其分爲兩大類,並採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
第一類爲初始登記類,涉及的有農民被徵地後拆遷安置房屋,這類主要存在的問題是不按實際批准用地和規劃批准高度建設;還有個人購地自建房屋(含舊房屋改建房)、法人單位自建房屋(包括房改房、單位職工集資房)。這類房屋包括企業建設的廠房,綜合樓、辦公樓、宿舍樓,行政事業單位自建集資房等。
此類無證房屋的解決辦法是:超過國土證證載面積的,由國土部門制定具體的補交地價款標準並執行;違反規劃的,由市城鄉規劃局制定具體的處罰標準,交由清城區城市綜合管理局執行。凡是政府有關部門發出了停建或整改通知而業主拒絕執行的一律不得補辦房產證。今後要加強監管執法,堅決杜絕違章建築,凡新發生的違章建築,一律不得辦理房產證。
舊城改造安置房繳清費用可辦證
第二類是轉移登記類,主要有四種情況:舊城改造、拆遷安置類、企業轉制或撤銷類、開發商走逃失蹤類和其他類。
針對轉移登記類四類房屋,在2012年之前政府出臺過相關政策,相關樓盤部分房屋已辦理了房產證的,對這些樓盤中未辦理房產證的房屋准予辦理房產證。辦證過程中涉及繳交稅費的,按清建報(2013)144號文繳交到市財政專用賬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針對舊城改造拆遷安置類房產,這類房屋樓盤已確權,業主按清建報【2013】144號文繳納相關費用後,給予辦理房產證。而樓盤未確權類房產,業主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樓盤已辦理部分房產證的,給予辦理房產證,未辦理房產證的,需經國土局和規劃局出具審定意見方可給予辦理房產證。
對2004年前報建的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轉移類房屋,經國土和規劃部門出具審定意見的,准予辦理房產證。對納入清府辦函【2012】208號文辦證範圍的房屋及在1999年和2004年查處“兩違”期間已補辦房屋產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樓盤中其他尚未辦證的房屋,允許其參照之前辦理的辦法補辦房屋產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方案》強調,此方案執行期滿後,市政府今後不再專項開展解決歷史遺留房屋辦證工作。今後辦理房屋產權證過程中有法定辦證資料不齊全的,須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分別處理並出具處理意見後,市房屋登記機構方可憑相應處理意見辦理房屋產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