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讀者求助:劉小姐是個網購迷,經常網上購物,一直委託自己居住的小區物業值班室代其收取送達的快遞件,並存放於值班室內,待下班後再取走,自2011年入住該小區以來一直採用這種方式,物業公司也未向其收取過任何費用。但近日劉小姐再到值班室取件時,值班人員要求她繳納5元的保管費。劉小姐認爲,物業公司爲業主提供管理服務,應當包括保管快遞件的服務,自己已經按時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不應再額外收取保管費。
律師分析:北京市隆安(濟南)律師事務所白金印律師分析,《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物業公司與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會明確約定物業服務的內容,如果僅限於房屋及配套設施、公用設施等的維護、管理事項,不包括代收、保管快遞件,業主繳納的物業費也不含保管費,當業主需要委託物業值班室代其收取快遞件時,就要與物業公司另行達成保管協議,對快遞件的保管方法、收費標準等事項作出約定。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
劉小姐自2011年入住小區以來一直採用代收方式,物業公司也未向其收取過任何費用,根據該事實雙方已達成了一個無償保管合同,在之前未約定收費的情況下,物業公司突然提出收費,這違背了雙方長期的交易習慣,當雙方意見無法就此達成一致時,可以認定保管是無償的,劉小姐無需繳納保管費。
記者提醒:隨着業主網上購物數量的日益增加,物業公司代收、保管快遞件的負擔越來越重,也付出了相當的人力、物力,收取一定的保管費也有其合情之處,但事先應就超出《物業服務合同》的服務事項與相關業主達成協議,以免事後產生紛擾。(幫辦記者杜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