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通訊員陳佳昱陳娜真)利用管理保障房的職務便利,擅自出租113套保障房,收取租金50多萬元。近日,經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陳暉被法院以貪污罪、合同詐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2萬元。
2012年底的一天,王玲(化名)發現她剛申請到的位於廈門市集美區杏北新城錦園居住區的廉租房,已經有人居住。她一打聽才知道,三個月前負責該小區物業管理的廈門市住總物業公司杏北新城服務處把房子租給了現在的住戶張紅(化名),雙方也簽訂了租賃合同。
到底誰的租賃合同有效,誰是該保障房的合法承租人?王玲與張紅一起來到小區物業服務處理論。服務處工作人員解釋,該小區的保障性住房屬於政府所有,只有政府纔有權出租,他們只負責物業管理,無權出租,因此王玲手中的租賃合同纔是有效的。
而張紅的租賃合同上,加蓋的也確實是服務處公章。張紅說她是在“趕集網”上看到招租廣告,撥打上面的手機號,向物業服務處的負責人“陳主任”租的房子。經查,所謂“陳主任”其實是物業服務處的管理員陳暉。
物業公司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遂着手對陳暉負責管理的保障房進行覈查,結果發現陳暉私自出租的保障房遠不止王玲這一套。物業公司隨即向轄區派出所報案。在與集美區公安分局就案件情況進行溝通後,集美區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依法介入偵查,引導取證。
集美區檢察院反貪部門在受理陳暉涉嫌貪污的犯罪線索後,調取房屋租賃合同、收條等證據200多份,製作證人證言100多份。在證據面前,陳暉交代了其於2012年8月起私用服務處公章,利用管理保障房的職務便利,通過委託中介、網絡招租等方式擅自出租113套保障房,收取租金50多萬元的犯罪事實。
檢察官發現,該物業服務處存在着管理員崗位職責設置不合理、管理工作缺乏有效監管、服務處公章和保障房鑰匙的使用過於隨意等問題,遂從完善財物管理、合理設置保障房管理職權、建立健全監督機制等三個方面向發案單位提出檢察建議。發案單位高度重視,及時採取了整改措施,並以書面形式向集美區檢察院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