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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一審不服上訴此案昨在中院二審
本報訊(記者王納、蔣偲)在道路上傾倒建築垃圾的泥頭車司機付國富被民警發現後逃跑,追趕過程中其同伴黃正華居然開車企圖阻止警車追逃。被告人付國富一審被判犯破壞交通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黃正華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付國富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昨日,該案在深圳中院二審開庭。
建築垃圾傾倒機動車道
經寶安法院一審查明,2012年3月以來,付國富自購贛C85386號牌輕型自卸貨車在龍華新區從事建築垃圾和沙石的運輸。2013年3月,付國富開始將裝載的建築垃圾傾倒在深圳市龍華新區簡上路、和平路的人行道等地段。3月29日15時許,付國富在龍華新區人民路金鵬酒店門口裝載一車建築垃圾。次日凌晨2時許,付國富駕駛滿載建築垃圾的贛C85386號輕型自卸貨車由龍華新區新區大道行駛至和平路,將建築垃圾傾倒在和平路與布龍路交叉路口處的靠右側的第一條機動車道內,傾倒在該道路上的建築垃圾佔據一條機動車道。
執勤民警發現後駕車追趕付國富,在梅龍路一工地內將付國富抓獲。經查,上述道路建築垃圾清理費用爲6083.95元。
黃正華爲使付國富能夠逃脫,駕駛粵B9FK96號小汽車以穿插擠碰的方式,多次迫使民警減速或改變行車路線,阻礙民警對付國富的抓捕,嚴重威脅民警的行車安全。
寶安法院審理後認爲,付國富的行爲已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黃正華的行爲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遂判處付國富有期徒刑3年,判處黃正華有期徒刑1年3個月。繳獲的涉案車輛輕型自卸貨車一輛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的小汽車一輛,依法發還給車輛所有人付國富。
運垃圾車應否沒收?
付國富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昨天開庭時,付國富的辯護律師稱,付國富是初犯,並沒有犯罪的意識。而對沒收的車輛,他認爲,是車輛運載的垃圾造成了對道路的破壞,而不是車輛本身,所以車輛不是作案工具,不應沒收。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