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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業主不滿物管費上漲拒絕繳費成被告被判按漲價後標準繳費
雙過半:
物管提高收費標準應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本報訊(記者劉曉星通訊員楊曉梅)因不滿物業公司將物管費從1.5元提高至1.8元,周先生仍堅持按照舊標準繳納物管費。物管拒收之餘,將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繳納10個月的物管費及滯納金。日前,廣州兩級法院經一審二審,認爲物管漲價合法,判令周先生按照1.8元每平方米的標準繳費。
周先生住在中山四路大塘街某樓盤。2011年8月1日開始,樓盤物管將原來每月1.5元每平方米的物管費調高至1.8元。而周先生則認爲,物管提價應遵守《合同法》的規定,既然作爲業主的他沒有同意,物管就沒有理由提價。於是,周先生仍按照原有的1.5元的標準向物管繳納費用,但遭物管拒收。2012年9月17日,物管將周先生告上法庭,索要從2011年8月1日到2012年5月31日的物管費共計955.1元及滯納金,並補繳各類公攤費用400餘元。
在訴訟中,物管公司提交了樓盤各住戶簽名後的《徵詢意見通知》145份,證明大部分住戶或業主在該徵詢意見通知下附的徵詢意見表中書面同意物業管理費提至每月1.8元/平方米或2元/平方米。
越秀法院一審認爲,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提高收費標準,屬於應當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才能決定的事項。
本案中,物管採用書面形式向小區業主徵詢提價意見,符合《物業管理條例》中關於業主大會會議形式的規定。其次,表決同意提高物業管理費標準至每月1.8元/平方米及以上業主(住戶)超過小區總戶數的一半,面積亦超過小區總建築面積的一半。因此,應當視爲該小區過半數業主通過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表決同意物管收費標準調整爲每月1.8元/平方米。周先生作爲業主,應受上述決定的約束。
據此,越秀法院一審判令周先生須按照1.8元/每平方米的標準繳納物管費,並償還物管公司此前墊付的公攤費用。判後,周先生不服,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後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