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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寫明產權爲70年,拿到的土地證則標40年,縮水近一半,多次與邵武市新天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協商無果。近日,網友張先生通過《直通屏山》欄目反映了自己的遭遇,他認爲開發商誤導消費者,存在商業欺詐嫌疑。
“這塊地的期限是70年吧?不會有問題吧?”網友張先生告訴記者,籤合同前他多次向邵武市新天地的售樓處工作人員求證。“怎麼可能不是?以合同爲準。”工作人員乾脆的回答讓張先生吃了定心丸。2011年3月,他在購房合同上籤了名,並支付了首付款。
2013年11月17日,張先生到邵武國土局領取土地證。“翻開內頁時,發現使用年限只有40年,我當時就跳了起來。”張先生告訴記者,“好不容易盼來了土地證,打開一看,我就蒙了。”國土局的工作人員解釋:“商業用地都是40年。”
購房合同裏寫着“土地使用年限自2008年8月15日至2078年7月22日”,爲何辦證時卻變成了“終止日期2048年7月22日”?開發商辦證中心的工作人員解釋,證書上的使用年限都是跟着合同走,店面產權也有70年的,並複印了邵武新天地的另一個樓盤的業主店面土地證給張先生。
當日,張先生帶着開發商給的土地證複印件、《購房合同》來到邵武市國土局。工作人員經請示後回覆,“店面產權就是40年”。
對此,邵武市新天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銷售經理魏先生表示,張先生所述屬實,是公司工作人員在書寫購房合同出現筆誤,並揚言“讓業主來告我們啊”!邵武市住建局告訴記者,購房合同中有關土地使用年限70年的規定,是針對小區土地使用情況的總體表述,張先生所購房屋,土地用途爲商業,使用年限爲40年,符合法律規定。
此事在邵武當地一論壇引發熱議。網友“swzx18”留言說:“商業欺詐!新天地開發商開發了十幾年,難道合同都寫不來?”“不是當事人‘非要’店面70年產權,而是開發商不應當把‘明知是40年產權的商業用地’寫成‘70年產權’,開發商不是第一次開發地產,難道合同都不會寫?就一句‘寫錯’了事?”網友“19731004”如是說。
福建舜寧律師事務所歐延生表示,按照法規商業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最高不得超過40年,在購買房屋時,開發商有準確告知消費者的義務。歐律師認爲,根據新消法規定,如果開發商確實存在誤導、欺詐消費,應該給予消費者相應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