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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港資地產巨頭九龍倉集團在江蘇常州的兩個項目“九龍倉年華里”和“九龍倉國賓一號”均於近期做出價格調整。
其中,年華里項目的均價從此前的約6000元/平方米下調至5000元/平方米,原均價約11000元/平方米的豪宅項目國賓一號則推出20套特價房,特惠均價在8200元/平方米左右。而在降價前已購買房屋的部分業主因房價下降便要求房地產商“退房”或“補償差價”。
房屋買賣是一種市場行爲,是房地產商和業主平等協商的結果,是他們真實意思的體現。既然業主和房地產商在自願情況下籤訂了購房合同,合同一經簽訂便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均應全面履行合同。否則,違約方須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於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房屋買賣合同一經簽訂即告成立和生效,無論房屋是否辦理了過戶手續,對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房地產商承擔,交付使用後由業主承擔。業主購買房屋後,房屋價格的漲跌屬於商業風險,這種風險應由購房人承擔。
基於避免社會矛盾,或者是出於營銷策略,部分房地產商對業主進行了補償,這都是開發商自身的權利,並非法定義務。除非開發商與業主約定或者開發商的單方承諾補償差價外,否則開發商無法定義務補償業主降價前後的價格差額。
按照合同法規定,只要是購房者與開發商在買賣意向上達成一致,並且不存在法律衝突,購房合同就是成立且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的解除,必須基於當事人的約定或有法律明確規定的事由。
根據合同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業主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定理由,如房地產商延遲交房後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能交房的,還有因環境評測不合格、質量嚴重不合格等房地產商根本違約行爲等。
購買房屋是一種市場行爲,當然存在房價漲跌風險。面對房價冷熱,每個購房者還是多點理性,合理維權,在法律空間內承擔起應有的責任。(作者徐小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