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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正式實施,電梯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被納入法制化軌道。特種設備不只有電梯一種,《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八大類設備。從中可以看出,與普通人關係最密切,深深融入日常生活的,還是電梯。
任何行業的安全管理,最核心的問題是要明確責任。之前的法規在這方面的規定不夠完善,而《特種設備安全法》則明確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也就是說,電梯等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主體是企業。
另外,之前的法規,對電梯等特種設備從生產到運營各個環節的責任主體認定也相對模糊,甚至經營、銷售、出租等環節沒有明確責任主體。這不但削弱了日常安全管理,更造成出了問題後無人理睬受害者、互相推諉的局面。《特種設備安全法》明確了所有環節的責任主體,這必定能夠消除由於主體不明、責任不清造成的安全隱患。近年來,很多小區、寫字樓的電梯出了安全問題,物業管理公司往往會以質量問題爲由把責任推給生產廠家,《特種設備安全法》實行後,這種無賴行徑便沒有容身之地了。因爲物管對於電梯也有其法定的安全管理責任。
《特種設備安全法》在強化企業責任的同時,也強化了政府的監管,除了明確對於電梯等特種設備的監管,相關質量監督部門要負起主要責任之外,同時也規定各級政府也要負起協調、統籌的責任,最大限度地調動政府各個部門的力量,保障特種設備的安全。
《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發生責任事故之後的賠償“民事優先”,即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充分保障了受害人的利益,體現了“以人爲本”的立法原則。雅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