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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臨沂一企業拒絕執行法院裁定引發連環訴訟
土地增值頻頻引發執行困局
土地在早年被用於抵押借貸款,因借貸方無法償付,法院判決以土地抵償。由於土地在近年內的迅速增值,該類變更土地所有權案件的執行頻頻遇阻。
近日,《法制日報》記者接到山東省臨沂市多名個體經營戶舉報,稱其向臨沂金洲工貿企業有限公司承租了店面,但不久後即被法院告知該店面產權已經易主,如今他們被真實的產權所有人臨沂東方興業置業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12月25日,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金洲工貿和10餘名承租戶被判侵權。
該案的起源,正是一個由於土地增值而引起的執行困局。
承租戶舉報被詐騙
46歲的趙西(化名)是某個家紡品牌臨沂總代理。2011年11月,他租下了臨沂市北園路與臨西一路交匯處沿街的一間店面,用於銷售家紡產品。樓上樓下加起來有300多平方米。
趙西與出租方金洲工貿協議約定,租金爲每年17萬元,每兩年增加1萬元,租期5年。
趙西告訴記者,籤合同的時候,他並沒有看該店面的產權證明,只在辦營業執照的時候向金洲工貿索要了一張房產證複印件。
“2012年4月左右,法院的人來了兩次,說這房子不是這家公司的,要我們騰空。”趙西說,後來他才知道,那塊土地和房產早已不屬於金洲工貿。
他告訴記者,知道這一情況後他就無心在那地方繼續經營了,如今不得不提前另找其他店面。
另一名租戶張濤也反映了類似的情況。他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他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舉報金洲工貿詐騙。
記者從相關司法文書中證實,2009年4月27日,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已經生效的民事裁定書,查封了金洲工貿位於臨沂市蘭山區通達路45號的房地產,並責令該公司於當年7月1日履行償還臨商銀行蘭山支行1858萬元本息的義務,但金洲工貿拒絕履行。2009年7月13日,臨沂市中院將這一執行案件連同其他相同當事人的兩起案件指定給蒼山縣人民法院執行,執行標的額共計1858萬元。
蒼山縣法院隨後對涉案土地房產進行拍賣,但兩次流拍。最終該部分土地房產被裁定折價2570萬餘元抵償臨商銀行債權本金、利息。金洲工貿拒絕簽收該份裁定。
2010年3月17日,蒼山縣法院向國土部門送達執行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辦理上述土地房產的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同年4月7日,蒼山縣法院在涉案房產相關位置張貼了財產轉移公告和告知租賃戶財產轉移的通知書,並向租賃戶進行了送達。
臨沂市中院的相關法律文書顯示,臨商銀行蘭山支行在取得上述土地房產後,與東方興業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約定將涉案土地房產以1895.54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原告所有。
東方興業相關負責人徐林濤向《法制日報》記者證實,2013年2月7日,上述土地計13802.7平方米已經過戶到東方興業名下。在兩本登記該地塊的土地證上,記者看到了土地使用權人均爲東方興業。
拒絕執行法院裁定
儘管手上拿着土地使用證,當向記者指引涉案地塊所在位置時,徐林濤只能遠遠地站在街對面。從臨商銀行取得土地使用證至今已近4年,涉案土地房產依舊由金洲工貿實際控制。
金洲工貿負責人賈學森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介紹:“當時欠臨商銀行蘭山支行1858萬元,都是歷史遺留貸款,在2008年以前我們一直支付利息,總共付息達3000多萬元。但是那年真的是困難,支付不起利息了,所以土地、房產被拍賣。”賈學森說。
“我們並不是不承認這筆欠款,只是對法院執行過程中的評估有異議。”採訪中賈學森一再堅稱,法院委託的評估將價格評低了很多。
事實上,金洲工貿曾就此在2012年4月向蒼山縣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但蒼山縣法院查明,金洲工貿提出異議後,原價格評估機構派員落實並測量漏評建築物面積,但金洲工貿提出需找有關單位協商,現在不需要測量,以致沒能對所提出的漏評建築進行測量評估。
蒼山縣法院認爲,金洲工貿不能配合原價格評估機構覈實評估內容,也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原評估報告確有問題,提出異議的理由不成立。
金洲工貿又向臨沂市中院申請複議。臨沂市中院在審查後認爲,蒼山縣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委託評估,程序合法。而被執行人金洲工貿所謂異議是在執行法院依法委託評估、拍賣、程序完結後兩年多才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早已超過法定異議期限,依法不予受理。
土地增值加大困局
徐林濤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幾年內,儘管法院多次執行、通知,金洲工貿不僅拒絕履行資產交接義務,反而繼續強行佔據涉案資產,並謊稱其爲產權人全部對外出租,獲取了鉅額利益。
他認爲,金洲工貿對執行的異議已經被法院駁回,東方興業公司合法取得的資產及附屬物權益應當受法律保護,金洲工貿強行佔有他人資產應承擔清退及賠償責任。
面臨無法實際收益的困境,幾個月前,東方興業將金洲工貿及10餘個承租戶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停止侵權、清場交接涉案資產等。
臨沂市中院審理後認爲,涉案土地房產經過人民法院的執行以及隨後的交易行爲,轉歸原告東方興業公司所有的事實清楚,有生效的訴訟文書、土地產權證書及轉讓協議證實,予以確認。金洲工貿主張執行裁定有誤,有待糾正,該主張已被生效訴訟文書否認,不予支持。
“原告已取得涉爭土地及房產的使用權和所有權,金洲公司不得據此對抗原告的權利,亦不得繼續以所有人的身份對涉爭房產對外出租,應及時與原告進行土地房產的交接。”臨沂市中院據此作出了相應的判決。
《法制日報》記者瞭解到,該地塊土地即房產在2009年至今期間,已經多倍增值。
此前,記者曾採訪多起類似案件。在早年地價較低時,企業將土地用於抵押貸款,並因無法償債而被法院判決用土地抵償,後因種種原因未能及時執行到位,隨着土地不斷增值,被執行人抗拒執行的動力也越來越大。(記者範傳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