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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報訊房企土地增值稅問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昨日,央視報道的核心信息提供者、北京憶通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勁鬆給媒體發來郵件,逐條回駁了萬科的解釋,稱根據國稅總局相關文件,對於地產項目爲分期開發,應以期項目爲單位清算,售完部分就應該繳納土地增值稅,而萬科不但在迴應中有意迴避這一點,且在實際稅款清繳時也並未按“期”繳納,北京商報記者隨後在國稅總局的官方網站上找到了這一文件。
央視此前曝光萬科,稱其旗下廣州金域華庭、吉林萬科城、廣州金域藍灣和柏悅灣4個項目已經達到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而未繳納。萬科則在當日公告中迴應,這4個項目均未達到清算條件,其中廣州金域華庭項目目前銷售比例僅爲49%,遠未達到售罄才清算的條件。
“其實萬科和央視之所以有根本差別,就是在於清繳稅款的時間點。”李勁鬆介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一條明確規定,“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爲單位進行清算,對於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爲單位清算,而據萬科2011年報顯示,廣州金域華庭一期早在2011年12月31日前預售比例已達100%。如果嚴格按照國稅總局上述規定執行,萬科需要爲售完一期部分繳納土地增值稅。
除了是應當分期清繳還是整個項目清繳外,整體項目清算的進度也成爲雙方爭論的焦點。李勁鬆指出,萬科2010-2012年報自行清算計提出了44.34億元應補交土地增值稅準備金,在其對應的162個已竣工結算項目中,有31個項目截至2012年12月31日銷售比例已超過85%,達到了“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的條件。有意思的是,在上述187號文中,對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的規定有兩種,一是“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另一種則是“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兩種規定最主要的差異在於,前者必須是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後者則以已竣工項目銷售建面佔比達到85%以上作爲衡量依據。在爭辯中,萬科是以前者作爲總體依據,而央視和李勁鬆方面則是以後者作爲衡量。
昨日,北京商報記者就此事採訪了萬科集團總部。萬科方面表示,公司對此事態度參見2013年12月31日公告,目前對此事無進一步迴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