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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資購房分爲不同的情況,不是男方父母出資就是女方父母出資,有可能是首付,也可能是全款,如果是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天津寧一律師事務所王京濤律師表示,結合婚姻法司法解釋有關規定,父母出資爲子女購房,子女離婚時應針對不同的情況對房產作不同的處理:
一、子女結婚前,父母爲子女購置房屋或者爲子女購房部分出資,該房屋或出資應當認定爲父母爲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與子女結婚之後的配偶無關。
這種情況下該房屋或出資屬於婚前財產,不參與離婚時的共同財產分割。
但是,如果子女結婚前,父母爲子女購房或部分出資時明確表示該房屋或出資是給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則視爲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予,該房屋或出資即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要作爲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二、子女結婚後,父母爲子女購置房屋或者爲子女購房部分出資,該房屋或出資應當認定爲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予,在子女離婚時作爲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但是,如果子女結婚後,父母在爲子女購置房屋或者爲子女購房部分出資時明確表示該房屋或出資是贈予一方的,那麼,該房屋或出資應當認定爲被贈予方一方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不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需要強調指出的是父母“明確表示”的時間問題。這個“明確表示”,最好應當是在購房或出資之時,或者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之前作出,並且應有相應的證據證明。最有證明效力的證據形式是簽訂贈與合同並辦理公證。如果父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之後,或在子女離婚糾紛已經發生、準備離婚之時才作出“明確表示”,這種做法實際上是侵害了子女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這種事後才作出的“明確表示”或事後才簽訂的贈與合同,很有可能不被法院採納。
三、子女結婚前以及子女結婚後,父母爲子女購房出首付款或者出資一部分,其餘部分在子女結婚後自行支付或通過銀行貸款支付。
這種情況,父母出資的部分按上述第一、二種情況分別處理。子女在婚後自行支付或婚後通過銀行貸款支付的部分,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則按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銀行貸款未還清的部分,按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分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父母出資爲子女購房在子女離婚時如何處理的規定,着重強調了父母的意願,體現了父母“意思自治”的原則,同時也充分保護了子女配偶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