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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秦淮區某單位出租房產合同約定租期兩年,每月租金18000元,前3個月免收租金,第四個月起收取租金。2013年出租方從收取租金日期到房產部門開票繳納了出租收入房產稅,稅務機關在風險應對過程中比對該納稅人房產稅稅源登記情況發現疑點,經覈實要求其補申報前3個月房產稅。該單位認爲出租房產是根據租金收入徵收房產稅的,既然是免收租金房產稅應納稅額是零,單位爲何還要補繳?
稅務分析: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二條關於出租房產免收租金期間房產稅問題的規定,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因此,在免收租金期間,出租單位應該按照房產原值申報繳納房產稅。
稅務機關提醒納稅人,出租房產應繳納的房產稅應根據合同約定的租賃方式正確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