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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房屋所有權總面積過三分之二且總戶數過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權人明確同意的,纔可以啓動房屋徵收相關工作。如不能達到該同意比例,則應當暫停啓動徵收程序。
備受關注的《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經公開徵集意見、召開立法聽證會之後,在昨日召開的四川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第六次會議上提交審議。今年3月的徵集意見稿中提出“房屋所有權總面積過半數且佔總戶數過半數的房屋所有權人明確同意的,可以啓動房屋徵收程序。”提交審議的《草案》將法定全體業主的同意比例,由“過半”改爲“過三分之二”,進一步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將“裝飾裝修及附屬物(設施)損失”也納入了徵收房屋的補償範圍。
又訊昨日,《四川省城鎮住房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正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在此前徵集意見稿的基礎上,《草案》提出,若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或連續六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等費用,將可能面臨公共租賃房被收回。成都商報記者房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