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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業主馬先生講述他現住某小區。兩個月前,小區開業主大會時,一致通過了物業公司在小區內興建籃球場的提議,各業主主動交納分攤的費用。現在球場建好了,但是物業公司在球場門口設立收費點,要求進入球場內必須交納5元錢的入場費。對此業主們都提出質疑,認爲球場是業主們投資興建的,球場的所有權應歸於所有業主,所以業主有權免費進入球場,物業公司無權收費。但物業公司卻聲稱,這種收費是爲了更好地維護球場,其中也包括物業公司派出的管理人員的薪水,且收入場費符合《物業服務合同》和法律的規定。業主和物業公司各執一詞,爭執不下。請問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發生類似糾紛,應該通過何種途徑解決?
回覆:馬先生,通常情況下,業主與物業公司發生糾紛後可以採取以下幾種解決途徑:第一,業主與物業公司協商解決。即業主可以與物業公司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自願平等地進行磋商,進而解決管理糾紛。
第二,由第三人調解。這是指業主與物業公司可以將糾紛提交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來主持雙方進行協商,促成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一般調解可分爲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
第三,提交仲裁機關仲裁。這是指雙方發生糾紛後,依照物業公司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後自願訂立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請有管理權的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以解決糾紛的方式。
第四,提起訴訟。業主可以將糾紛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以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