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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小區的物業公司卻在夾層裏辦公,業委會嫌物業辦公室過於寒酸,讓開發商歸還規劃中配建的物業管理用房,並將開發商告上法庭,法院能支持業委會的要求嗎?
某小區開發商爲了利益,竟把事先規劃承諾的400平方米物業用房租給他人,而把物業公司辦公室安置在一個層高不足2.3米的小夾層中。由於實際情況與當初的承諾不符,小區業主委員會在與開發商協商不成後,將其告上法庭。法院判決開發商將原配套建設的物業用房歸還小區業主。
業委會
【案情簡介】開發商出租物業辦公用房開了醫療診所
2010年11月,某開發商在備案中約定爲物業公司提供總面積400平方米的物業用房。可到2011年4月,該處物業用房卻被開發商出租經營開了醫療診所。
“現在開發商給我們提供的物業用房是設備夾層,而且層高不足2.3米,怎麼能作爲辦公用房呢?而物業公司也只能呆在不足10平方米的監控室內辦公。這與該小區建築面積12萬平方米的規模根本不相符。”業委會稱,“之所以這樣,都是因爲開發商將原有物業用房給出租了。”
2012年12月,該小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成立。業主委員會成立後,針對物業用房問題,開始代表全體業主和開發商交涉。
業主委員會並非口說無憑,他們手中有開發商備案規劃圖,並標明瞭物業管理用房的具體位置。業委會認爲,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物業總建築面積0.3%的標準配置物業管理用房,並在項目竣工後移交給物業公司使用,現在開發商提供的物業用房不符合標準,要求開發商歸還原設計物業用房。
而開發商卻認爲,他們已經提供了可以正常使用的辦公用房,包括4樓北半層、正門、北門收發室、監控中心等,共計約合400多平方米。提供的物業用房屬地面以上成套房屋,具備水、電、供熱條件,完全具備生活辦公所需基本條件,且物業公司已經於2010年開始辦公至今,開發商履行了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的全部義務。
雙方協商不成,2013年2月,業委會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開發商限期將小區配套物業用房歸還全體業主
法院審理認爲,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物業總建築面積0.3%的標準配置物業管理用房。依據該小區建築面積爲12萬平方米計算,開發商應當提供至少360平方米的物業管理用房,且辦公用房應爲地面以上成套且具備供水、電、熱的功能。
而開發商主張說,他們已經提供了4樓北半層、正門、北門收發室、監控中心等總面積約400平方米的物業管理用房,保證了物業辦公需要。法院認爲,開發商應依照國家以及我市物業管理政策法規,履行開發建設物業配套用房的責任。開發商沒有證據證明以上房屋的具體面積,也不能證明以上房屋符合成套且具備供水、電、熱等條件。因此,法院判決開發商限期將小區配套物業用房歸還全體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