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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記者從哈市物業辦獲悉,爲規範哈市開發商與物業企業的交接,明確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在物業承接查驗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減少開發商遺留問題,降低物業服務風險,維護業主的利益,化解物業管理中的矛盾,哈市將於近期出臺《哈爾濱市住宅物業承接查驗暫行辦法》。《暫行辦法》中明確,新住宅建管交接開發商、物業、業主、專家四方說了算,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物業公司的物業承接查驗交接工作進行全程監督。
電梯和二次供水合格
才能建管交接
開發商要在小區交付使用15日前,與物業完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查驗。
《暫行辦法》規定,查驗承接的小區要具備6個條件:1、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取得規劃、消防等部門出具的准許使用文件;2、水、電、氣等市政公用設施設備已建成,水、電、氣、熱已安裝獨立計量表具;3、教育、郵政等公共服務設施已建成;4、道路、綠地和物業服務用房等配套設施已建成;5、電梯、二次供水、高壓供電等共用設施設備已取得使用合格證書;6、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相關技術資料完整齊全等。
建管交接須有3位已買房業主參與
區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物業承接查驗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在住宅小區建管交接前,開發商要與物業成立承接查驗小組,小組成員應包括業主代表和有關專家。業主代表在已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人員中產生,代表人數不少於3人;相關專家不少於3人,在哈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建管交接第一項是移交物業管理資料。包括竣工驗收的資料,如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包括技術資料,如消防設施合格證和電梯準用證等;包括物業管理的其他資料,如業主及房屋面積清冊等。第二步是承接查驗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按照相關標準逐項進行查驗。對查驗中發現的問題,建設單位應書面承諾修復的時間、責任部門和修復達到的標準,並商定時間進行復驗。
開發商和物業企業在查驗協議簽訂後10日內辦理物業交接手續,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服務用房以及其他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查驗的共用部位包括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安防設施、智能化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排水設施、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物業管理用房、信報箱、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區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物業承接查驗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物業辦人員
籤虛假報告將負刑責
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承接查驗管理工作中,簽署虛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暫行辦法》規定,對既有物業項目的承接查驗,由區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物業企業、業主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重點對現有設施設備、業主檔案、財務情況進行查驗交接。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暫行辦法》履行承接查驗義務的,由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並予以通報。開發商不移交有關承接查驗資料的,由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予以通報,並按規定予以處罰。
業主代表和專家對不符合條件而簽署承接查驗屬實意見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承接查驗管理工作中,簽署虛假報告的;對不符合備案條件進行備案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記者劉暢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