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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女士:我和前夫2005年辦理了離婚手續。今年年初我通過別人知道,當年我們沒離婚的時候,他竟然偷偷買了一套商品房,而且離婚的時候他也沒有說起過。
請問現在我能不能要求分割這套房子?
杜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所以,你可以就此房屋在發現之次日起兩年內主張分割。(本欄目由太原市律師協會協辦)記者趙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