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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合同時,不知道賣我房子的人不是房屋所有人,這樣的合同有效嗎?”10日,在普法宣傳現場,哈市孫先生提出了自己的疑惑,王幫辦律師志願者進行了現場解答。
原來,孫先生因爲想購買一套二手房,就聯繫了一家房屋中介公司。2013年6月5日,該中介公司聯繫到孫先生,稱中介公司有一套房產完全符合孫先生的要求,並約孫先生看房。孫先生看過房子後,覺得房子交通便利,採光充足,但價格偏高,遂要求與房屋所有人面談。6月8日,中介稱房屋所有人王先生同意與孫先生面談。商談後,王先生同意以56萬元的價格將房屋賣給孫先生,中介、王先生及孫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然而合同簽訂後,孫先生髮現王先生並非房屋所有人,而是房屋所有人的弟弟。孫先生找到中介公司進行交涉,要求解除原合同,重新與房屋所有人簽訂合同。中介公司向孫先生出示了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稱房屋所有人已經將房屋買賣事宜委託給王先生辦理,房屋所有人已無權與孫先生簽訂買賣合同,孫先生只能與王先生簽訂合同,並繼續履行與王先生簽訂的合同,否則將構成違約,王先生支付給中介公司的定金和中介費都不能退還。孫先生認爲,中介公司和王先生隱瞞了重要事實,構成欺詐。簽訂的合同應屬無效合同,不應繼續履行,中介公司應退還其支付的所有款項。
黑龍江太學律師事務所王思遠律師分析:房屋中介與王先生隱瞞房屋所有權人,雖存在一定的欺詐行爲,但由於房主已公證授權王先生,王先生有代表房屋所有人出售房屋的權利,而對於合同的其他條款也均是孫先生與王先生真實意思的表達,故三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幫辦記者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