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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持業主卡騙過保安,堂而皇之進入小區,連續溜門撬鎖盜走住戶錢財。案發後,被盜的兩住戶以物業管理公司未盡安全保障責任告上法庭。近日,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被判承擔三成責任,賠償兩住戶共計6萬餘元。
張某、蔡某住在樟木頭某小區第21層01、03房。2012年4月14日下午,張某與蔡某兩戶家庭均遭入室盜竊,其中張某被盜損失94600元,蔡某被盜損失115000元。經報警處理後,張某和蔡某認爲小區物業公司雖按照較高的標準每月3元/平方米收取管理費,但提供的管理服務卻存在諸多問題,如大堂設置安管崗位,但卻一直無人值班,小區監控中心也無人看守值班等。他們認爲,物業沒有盡到保障住戶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應對住戶被盜損失承擔責任。張、蔡兩家遂將物業公司告到法院。
此後不久,該盜竊案經公安機關偵查告破。警方經調查發現,案發當日,盜賊系持卡開車進入小區的,小區保安人員有上前進行詢問,並查看對方持有的卡片,但僅憑外觀判斷爲業主卡,未作任何檢驗和登記就予以放行。兩罪犯進入小區後選擇了作案目標,然後用工具打開房門實施盜竊行爲。事成後,兩罪犯順利開車逃離小區。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爲,罪犯在進入小區時,雖有向保安人員出示了卡片,該卡片外觀上也與業主卡相像,但物業公司的保安人員並沒有拿卡查看辨別該業主卡的真僞。與之同時,保安人員是完全有能力通過門禁系統等電子系統鑑別罪犯所出示業主卡的真僞。因此,保安人員在未驗證外來人員所持業主卡真僞的情況下就放行,是沒有盡到嚴格的審查責任。依照《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綜合判定物業公司對兩住戶的被盜損失承擔三成責任,分別賠償張某、蔡某28380元、34500元。(記者/黃少宏通訊員/鄭水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