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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的湖南代表團第四次全體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省總商會副會長、湖南萬家麗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黃志明向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遞交了《關於修改〈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條的議案》。
爲實業型經濟建設尋找一條新路子
“目前關於土地使用權性質的法律法規,目前已經阻礙了生產力發展和社會進步。”黃志明代表在該議案中表示。他建議對《土地管理法》等進行修訂,爲國民經濟發展尋找實業興邦、實業報國的新途徑,以促進新農村建設和實現現代化農業的目標。真正實現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農村穩定。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這一規定形成了房產私人所有權與土地只有使用權的矛盾,因爲居民買房子的價格實際上包含了地價。”黃志明代表說,農村人口大量向城市轉移,城市需要實體企業來接納農村剩餘勞動力,一旦建築等行業飽和,農村勞動力進入城市後再就業就成了大問題,將出現不穩定因素。
“土地是最基本的生產資料,構成生產力的最重要要素,相關政策應該與時俱進,促進經濟發展。”黃志明說,改革開放以來取得的成績,與國家的土地政策關係很大。1979年在農村實施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極大地解放了農村生產力;1999年,城市國有土地由行政劃撥走向協議轉讓再到掛牌出讓,再一次拉動了國民經濟長足發展。
“這兩次大的土地變革證明,適時修訂土地政策可極大解放生產力。”黃志明代表說,土地財政只能短期推動經濟,不可能促進經濟長期穩定發展,只有實業纔是國家經濟發展的穩定基石。建議第三次修訂《土地使用法》,解放生產力,改變土地財政,爲中國實業型經濟建設尋找一條新路子。
局部土地實行“永久性使用權”
“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必須依照中國的國情,走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黃志明代表說,在修訂《土地使用法》時,應讓局部土地實行“永久性使用權”。
按1990年出臺的《城鎮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目前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住宅、綜合、商業、旅遊、娛樂分別爲70年、50年、40年。“目前的土地出讓年限,沒有給實業型企業打造百年品牌、百年老店和百年企業的決心。”黃志明建議,對於土地使用權,應首先對城市住宅、初具規模的企業實行永久使用權。建議修改《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爲:城市土地除居民住宅與企業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其中居民住宅與實業型土地,企業、個人依法擁有永久使用權……他表示,這種修改,與我國《物權法》相呼應,體現了土地權益上“公私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