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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是公衆反腐的高漲熱情,一邊是保護個人隱私的程序正義又必須遵循,當二者發生衝突時,怎麼辦?不用說,很多人想到的是迅速推進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化解公衆知情權、監督權與嚴控‘以人查房’保護官員以外其他人隱私權的兩難境地。
頻發的“房叔”“房媳”“房妹”等“房氏家族”事件,令住房信息系統成爲一些官員的夢魘。近日,福建漳州、江蘇鹽城等多地陸續出臺房屋信息查詢規範,對輸入姓名查詢名下房產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約束。此舉引發公衆對於“規定保護了誰”的爭議。有人調侃“此地無銀三百兩”,更多的人則質疑規定合理性:嚴控對保護隱私雖有作用,但公衆無法查詢,貪腐官員豈不“漁翁得利”?
然而,漳州、鹽城等地的做法根本談不上創新,完全是依法行事。事實上,房產信息涉及個人隱私,輕易允許外泄引發部分市民對個人住房信息安全的擔憂。出於保護公民隱私權等考量,我國對“以人查房”一直都有規定。2007年實施的《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規定,查詢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應明確房屋坐落或權屬證書編號,並出示查詢人的身份證明或單位法人資格證明;去年出臺的《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則明確:登記資料不得僅以權利人姓名或名稱爲條件進行查詢。而嚴控“以人查房”也是國際慣例,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公開範圍一般也都僅限於“以房查人”。換句話說,漳州、鹽城等地只不過是依法修正以前的不規範做法,如果它們不這樣做,反而有違法失職之嫌,其他一些城市如果目前還存在無論什麼人隨便輸入他人姓名就能查詢其名下房產的現象,應該抓緊補漏纔是。用中國房地產協會副會長朱中一的話說就是,“如果報一個人的名字就能查出他的房產詳情,那麼個人隱私從何談起?由此引發的問題可能超乎想象。”
照理說,基於法律保護房主個人信息隱私權,嚴控“以人查房”,應該得到多數公衆的擁護,但一項網絡調查顯示,超過9成的人認爲“以人查房”應該查,還有將近一半的人認爲,如果嚴控“以人查房”,客觀上不利於社會對貪官房產的監督。有人甚至揣測漳州、鹽城等地是在以保護公衆隱私爲名,爲可能因“以人查房”而曝光的貪腐官員撐起一張保護傘,所謂“還沒把公權力裝進籠子,卻已把官員房產信息裝進了保險箱,蒼蠅拍、打虎棒都夠不着。”有人感嘆,在各種“房叔”現形之前沒想到過保護公民,“房叔”現形後卻熱衷於保護公民了。人們很難不將這種保護理解爲“保護腐敗分子”,很難不理解爲“房叔”的現形引發了官場恐慌,一羣比“房叔”房子還多的人急於堵上公衆監督的渠道,於是禁止隨意查詢房產。這種猜測靠不靠譜另當別論,但卻是現實的存在。因此,保護個人隱私雖是公衆訴求,但若它也能保護貪官,公衆就難以接受了。這體現了公衆對貪腐的痛恨以及不惜一切揪出貪官的急切心情,只是即便以反腐的名義,使用不正當的違法手段,並不符合法治之道,違背了程序正義。
一邊是公衆反腐的高漲熱情,一邊是保護個人隱私的程序正義又必須遵循,當二者發生衝突時,怎麼辦?不用說,很多人想到的是迅速推進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化解公衆知情權、監督權與嚴控“以人查房”保護官員以外其他人隱私權的兩難境地。因爲政府官員是公衆人物,特殊身份決定了他必須接受公衆監督,他的部分隱私必須讓渡,公衆有權從制度化渠道瞭解官員名下究竟有多少財產,財產來源是否正當。實事求是地說,官員財產公示問題並未原地踏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執行變得更加嚴格,並開始引入對申報內容的抽查制度,但與公衆的訴求仍有距離。從另一個角度看,嚴控“以人查房”規定之所以引發爭議,不但有個人實現監督權的訴求,更是公衆對目前單位“內部自查”、一些信息集成機構在反腐方面“缺位”的不滿。新華社引述一些專家的建議說,住房信息公開,不能將普通公民和官員混爲一談或是一刀切,可以實施官員房產信息和普通人房產信息系統區分管理。可以重點區別兩種情況,一是紀檢監察、公檢法部門可以對被舉報對象覈查;另一種是,如果因爲個人恩怨或無關人員,則應被限制。
的確,雖然目前官員財產公示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但住建部推進的重點城市住房信息系統的聯網已接近完成。房產信息中心等掌握權威集成信息的部門,或可在官員反腐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官員既有申報,反腐部門就應按圖索驥,利用既成的房屋信息查詢系統,做好信息的核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