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加強土地二級市場監管
2013-02-19 17:34
 

  天津市日前下發《關於對房地產類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方處置土地資產監管的通知》,要求加強房地產類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方處置土地資產監管。

  《通知》要求,對通過招拍掛等公開出讓方式取得房地產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競得人,擬成立新公司進行開發建設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明確新公司的出資構成、成立時間等;出讓方可以根據招拍掛出讓結果,先與競得人簽訂《土地成交確認書》,並通知競得人在《土地成交確認書》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坐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申請設立全資公司,競得人辦理完新公司的工商退出登錄登記手續後,出讓方按約定直接與新公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對以出讓方式取得房地產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向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企業、自然人和其他組織轉讓房地產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依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並符合出讓合同約定的轉讓條件;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受讓方還應當持有其房地產權證書。

  對於建設、計劃等管理部門沒有明確出讓項目開發建設總投資的,受讓方應委托具有專業審計資格的審計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對所開發項目的投資額進行審計,並出具投資總額和已投資額審計報告。出讓方依據審計報告中的總投資額和實際完成投資額,確定是否符合土地轉讓達到25%的標准。對於一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出讓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塊進行轉讓,如果該開發地塊的實際投資額已經達到全部地塊總投資的25%以上,可以整體或分塊進行轉讓。分塊轉讓時,應先取得規劃部門對於分塊轉讓部分土地的規劃條件。

稿源: 國土資源報  編輯: 馬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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