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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同志:
我是一家小區的業主,已按小區物業公司要求繳納了停車費。半個月前,我下班後將轎車停放在小區停車場。次日,我發現車的前擋風玻璃已被在該處燃放了近10分鐘的煙花炸裂,並由此導致2萬餘元損失。鑑於無法查清煙花是何人所燃放,我遂要求物業公司給予賠償,但被其拒絕,理由是煙花並非公司工作人員所燃放,其沒有義務代人受過,更何況其早在小區醒目位置張貼嚴禁燃放煙花的告示,即已經盡到安全告知責任。請問:物業公司究竟應否擔責?
讀者韓媚芳
韓媚芳讀者:
物業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374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如果是有償保管,則不論出於什麼原因、不論保管人是否有重大過失,保管人都必須對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你已按物業公司要求繳納停車費,表明你們之間已經形成有償保管合同關係。在你已依約將愛車停放在指定停車場的情況下,作爲保管人的物業公司自然應當承擔前擋風玻璃被煙花炸裂的損失。
另一方面,《物業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即鑑於本案所涉停車場位於小區內,屬於小區的“相關場地”,決定了物業公司即使沒有向業主收取停車費,也同樣具有相關管理義務。燃放煙花爆竹必然產生光亮和聲響,在一定範圍內極易被發現,但物業公司卻在近10分鐘的時間裏未加制止,甚至不能提供燃放者信息,明顯屬於未盡職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官顏東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