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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要求購房者交完全部購房款再籤購房合同;購房者交完全款後發現開發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不公平,要求修改其中的霸王條款被拒。目前,購房者已將開發商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全部購房款並賠償相關損失。
2012年2月24日,北京的李女士與海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商”)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認購協議》,該協議約定李女士認購開發商位於海南省海口市觀瀾湖大道的一處公寓樓的一套商品房,該房產建築面積97.4平方米,房屋總價1794909元。認購協議簽訂後,開發商要求李女士先付完房屋全款在簽訂購房合同,並稱所有購房者都一樣。無奈李女士先交了房款才與開發商籤購房合同。
然而,李女士拿到購房合同後發現,其中有很多不合理條款。“我多次找開發商商討修改合同中的不合理條款,但開發商堅持購房合同條款不能作任何修改。”李女士稱,開發商試圖讓她完全按照其事先準備好的格式合同進行簽訂,剝奪了自己作爲合同當事人一方最基本的權利。因合同中有很多條款對購房者非常不利,李女士最終沒有與開發商籤購房合同。
隨後,李女士多次要求開發商退還自己1794909元購房款及強行搭售給自己的酒店消費卡費33340元,並賠償其銀行利息損失100000元均未果。
對於李女士的訴求,開發商則稱,李女士已經付清全部購房款,而且在簽訂認購協議時已向李女士出示過未來要簽訂的購房合同等文本。因此,雙方的房屋買賣關係已經成立,李女士要求退款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採訪中記者瞭解到,在海南的房地產銷售行業,大部分開發商都沒有完全按照政府制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範本與購房者簽訂,而是另行聘請律師起草一份少則三、四頁,多則十幾頁的補充協議讓購房者簽訂,而補充協議的大部分條款對購房者不利或顯失公平。
16日,就李女士的遭遇,商報記者採訪了資深房地產律師北京市衆明律師事務所竇豔羣。竇律師表示,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故合同雙方當事人應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則就是平等原則,包括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就本案而言,開發商不能單方要求購房者必須簽訂其提供的格式購房合同。既然合同無法達成一致,開發商應當將購房款退給購房者。
竇律師提醒廣大購房者:買房最好聘請一位房地產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否則遇到類似上述糾紛,不僅會帶來必要的麻煩,且鉅額購房款還不一定能夠順利拿得回來。
據瞭解,目前,李女士已將開發商起訴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