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內六區、環城四區房管局,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
根據《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辦法》(津政令第54號)關於『簽訂租賃合同前,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租房保證金,提供履約擔保』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我局對2012年2月15日印發的《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程序補充規定》(津國土房保〔2012〕57號)進行了修改,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2年12月24日
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程序補充規定
根據《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辦法》和《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為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進一步完善審核程序,就公共租賃住房合同履約擔保問題,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范圍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在簽訂租賃合同前,應當提供擔保。以下兩類申請家庭可免於租賃擔保:
(一)已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資格的家庭,可免於租賃擔保。
(二)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或者共同申請家庭成員,截至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之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免於提供租賃擔保:一是申請人和共同申請家庭成員已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且月繳存額合計500元以上的;二是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合計2萬元以上的。申請家庭須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開具《職工住房公積金連續繳存證明》及《住房公積金個人查詢單》。免於租賃擔保的家庭,由區房管局審定,留存其《職工住房公積金連續繳存的證明》及《住房公積金個人查詢單》原件,開具《免於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擔保證明》(見附件1)。
二、方式
申請家庭可自行選擇提供保證人或者履約承諾等方式。
(一)保證人
本通知所稱的保證人,是指適用范圍內的家庭在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租賃合同規定的繳納租金的義務時,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代為支付租金的人。保證人應當為法律規定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公民,但共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成員及法律規定不能作為保證人的除外。保證書應當經本市公證機構公證。
1.區房管局對取得住房租賃補貼資格且選擇保證擔保方式的家庭,3個工作日內完成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審核,向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開具《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擔保證明通知書》(見附件2,以下簡稱《通知書》);對未取得住房租賃補貼資格的家庭,在公示後向申請人開具《通知書》。
2.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及其保證人持《通知書》和《保證書》(草本,見附件3)在本市公證機構辦理保證書公證。
3.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持公證書到區房管局辦理手續,區房管局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在《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加蓋公章,開具《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
4.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持《通知單》、公證書到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指定地點進行登記。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留存公證書及相關資料後,按照相關規定,組織申請家庭登記、選房。
5.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選定住房後,應與保證人共同簽訂租賃合同。經營單位在簽訂合同時,要查驗保證人身份證明原件,留存復印件。
(二)履約承諾
本通知所稱的履約承諾,是指適用范圍內的家庭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承諾履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同意在取得《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後和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不將申請家庭成員名下的私產住房或公有住房出售、置換、贈與。當申請家庭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租賃合同義務時,經營單位可依承諾通過法律途徑處置該房產。
1.申請家庭選擇履約承諾方式,在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時,除提供相關要件外,須填寫『履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承諾書』(見附件4)。區房管局應及時通過管理系統對相關住房信息給予注記。
2.申請家庭在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登記時,須將承諾書交經營單位。申請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名下住房可出租或轉租。經營單位依申請家庭承諾,在其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租賃合同約定時,可通過法律途徑處置該房產。
3.申請家庭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後,區房管局應及時通過管理系統解除相關住房信息注記。
三、相關要求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提供履約擔保是為了提高合同履約率,完善申請管理程序,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公平、公正、可持續性運營發展的重要措施,各有關單位要提高認識,認真落實。
一要加強政策培訓力度,提高服務意識。各單位要加強工作人員政策、工作流程培訓力度,加大信息公開力度,認真做好群眾接待解釋工作。
二要嚴格審核要件,遵守辦事時限。各單位要明示各類要件,按照規定出具各類要件,並存檔備查;認真填寫各種要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受理和審核等工作。
四、施行期限
本通知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至2018年1月6日廢止。2012年2月15日印發的《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程序補充規定》(津國土房保〔2012〕57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