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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州鄺婆婆在補辦房產證的過程中發現,自家房屋短短一年內竟然兩易主人!於是,鄺婆婆將廣州市房管局及購買此房的第一手買家黎先生告上法庭。10日下午,廣州越秀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鄺婆婆:懷疑有人詐騙更名
兩個月前,越秀法院曾審理過鄺婆婆因房屋登記糾紛狀告廣州市房管局及第二手買家鄧女士一案。庭審時,鄺婆婆訴稱位於越秀區建設六馬路25號101房是其丈夫陳先生購買的房改房。2005年6月,廣州市房管局向其丈夫頒發了房地產權證,該套房屋是兩人的共同財產。
2010年5月其丈夫去世後,房子一直由其孫女居住。今年9月,其孫女告訴鄺婆婆,說有人讓她搬走,因爲房屋已經賣給別人。鄺婆婆去廣州市房管局查詢才發現,房子已被轉過兩手了。鄺婆婆認爲丈夫絕不可能賣房,懷疑有人通過詐騙手段使房管局錯誤辦理了房產更名手續。
當時廣州市房管局稱:該套房屋存在兩次轉移登記,第一次轉移登記爲2011年9月,原告及其丈夫陳先生的委託代理人容沛麒將涉案房屋出售給黎先生而辦理的轉移登記;第二次轉移登記爲今年3月,黎先生將房屋出售給本案第三人鄧女士而辦理的轉移登記。
兩次過戶登記,廣州市房管局已充分審覈了申請人提交的資料,並向公證書的公證機關南方公證處去函覈查,得到答覆該公證書確係該公證機關製作的,盡到了法定的全部審查義務,沒有過錯,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同一房屋多次轉移登記,原房屋權利人、原利害關係人對首次轉移登記行爲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故越秀法院對鄺婆婆起訴第二手買家鄧女士的案件出具了依法中止審理的裁定,告知鄺婆婆要先起訴一手買家。鄺婆婆找到了房屋的一手買家黎先生,將其作爲第三人告至法院。
爭執點:過戶登記是否有效
庭審中,鄺婆婆的代理人提出,被告廣州市房管局未按照廣東省城鎮房地產權登記條例第9條規定盡到合理審查申請人身份證原件的義務,是被告的過錯給原告造成了損失,應撤銷對第三人黎先生頒發的房地產權證,且南方公證處已經撤銷了原告及其丈夫陳先生委託容沛麒買賣房屋的公證書,因此該公證自始無效,房管局依據此公證書作出房屋過戶登記於法無據。原告鄺婆婆的兒子因向債務公司借款,將房產證抵押給了債務公司,導致房產證原件遺失,原告對此毫不知情。
第三人黎先生的代理人聲稱:黎先生購買此房屋是作投資使用,因容沛麒告知該房屋已租給他人,不方便查看,於是兩人商議好價格後,於2011年8月交付了18萬元房款,於2011年9月8日去房管局申請過戶。代理人稱黎先生對購買該房前事宜一概不知,是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
被告代理人辯稱,容沛麒向其提交了公證委託書,公證機關是在審查本案代理人、原告及其丈夫身份證後辦理的公證書,證明公證處已對當事人身份證原件進行審覈,該審覈若出現瑕疵,與被告無關。容沛麒在騙取房屋登記時必須提交房產證原件,原告因保管不善房產證,其未盡到妥善保管房產證原件的責任。
本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公證處:證明材料均系僞造
10日,鄺定香(即鄺婆婆)狀告房管局一案在越秀法院開庭,廣州市南方公證處對此案中細節給予了迴應。
南方公證處王映明主任接受採訪時說,自從得知鄺婆婆一案的有關情況,該處非常重視,專門成立了調查組,對公證辦理經過及相關材料進行了全面覈實。
已查明,前來本處辦理委託書公證【(2011)南公證內字第38498號】並接受拍照存檔的兩個當事人“陳柱深”和“鄺定香”均是冒名頂替,其提供的相關身份證明材料均系僞造,“這是一起經精心策劃的騙取公證書的犯罪行爲”。
王映明說,南方公證處已將覈查的有關情況通報了鄺定香本人,鄺定香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
南方公證處已經於2012年11月23日依法撤銷了上述委託書。
南方公證處提醒廣大市民,切勿輕易泄露自己的身份信息和重大財產信息,以免被他人用做不法用途。同時他呼籲公安、銀行、房管等部門與公證部門一起建立當事人身份覈查系統。(記者夏楊通訊員趙璐璐劉洪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