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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公司在開發房地產過程中,爲了減少規費和稅費,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最終單位被判罰金,公司董事長被判徒刑。
12月10日,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單位行賄罪,判處被告單位江西鴻順房地產公司罰金40萬元;被告人嚴柯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03年,江西鴻順房地產公司在商品開發永豐縣部分土地期間,爲了能減少該項目的規費和稅費,其法人代表人、公司董事長嚴柯多次找到原永豐縣縣長戴彬(已判決)要求減免稅費並向縣政府遞交了書面報告。戴彬遂在與相關縣領導商量此事時指示可給予適當優惠。
爲此,2003年10月20日、10月22日,戴彬在其主持召開的縣政府常務會議上同意對此項目開發在稅費上給予優惠。此外,戴彬還要求縣城建局等部門支持鴻順公司的項目開發。2003年至2008年,在戴彬的關照下,鴻順公司順利完成了該項目開發。爲感謝戴彬的幫助,嚴柯先後四次送給戴彬錢財共計28萬港幣、1萬美元。包括:2003年7月,戴彬率團到香港招商引資時,嚴柯得知後,在戴彬所住的賓館送給戴彬15萬港幣;2004年7、8月,戴彬即將去歐洲考察,嚴柯得知後在香港兌換了1萬美元,回到永豐後在戴彬的家中送給戴彬1萬美元;2004年8月,戴彬前往香港招商。嚴柯知道後提前回到香港,在戴彬入住的一家酒店送給戴彬10萬港幣;2008年5月,戴彬到香港招商引資時,嚴柯約戴彬在銅鑼灣崇光百華見面送給戴彬3萬港幣。
2008年9月17日,經檢察院反貪局電話傳喚,嚴柯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