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房管局,有關直屬單位,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
為使購房者在購買新建商品房過程中,對房屋設計用途分類的判別更加清晰,減少合同糾紛,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按照房屋設計用途進行分類調整,將原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為《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類)》和《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非住宅類)》,並於2012年11月1日啟用,《關於修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通知》(津國土房市〔2011〕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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