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2012-10-17 11:40
 

  首次明確住房保障概念和原則

  原單項住房保障政策文件,不可能完整的表述住房保障的基本概念和原則。該《辦法》第2條對此進行了明確,基本住房保障指通過出租和出售保障性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等方式,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及外地來津就業人員提供幫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條件。同時明確了住房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則,住房保障工作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滿足基本住房需求;政府主導、政策扶持,引導社會參與;堅持分層補貼、租補分離、租售結合;堅持規范管理,分配過程公開透明,分配結果公平公正。

  明確市區政府和各部門責任

  《辦法》第4條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住房保障工作的領導,組織推動區縣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負責對區縣住房保障工作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保障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市國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導、推動、監督和協調。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保障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建設、規劃、財政、稅務、民政、人力社保、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門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嚴格規范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和經營管理

  《辦法》第二章對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等進行了明確規定。強調保障性住房新增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安排、單列指標;政府儲備土地和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優先安排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特別是對保障住房工程建設質量提出明確要求,『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節能環保等工程質量負總責。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責任人員對保障性住房建設質量依法承擔終身責任;『保障性住房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築明顯位置鑲嵌標志牌,標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名稱等內容。

  拓寬保障房建設運營融資渠道

  《辦法》第6條、8條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優先安排住房保障資金,加大財政性資金投入力度,拓寬住房保障資金來源渠道。住房保障資金的來源主要包括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費和風險准備金後的資金;土地出讓淨收益按規定比例提取的資金;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政府收益;通過銀行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中長期債券、保險資金、信托資金、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等各種方式的融資;社會捐贈的資金等。

  此外,鼓勵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融資平臺公司發行企業債券或者中期票據募集資金,專項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豐富了保障性住房融資方式。

  加大准入、使用、退出等環節的監管力度

  在財產審核上,按照國家要求參照外省市做法,《辦法》增加了申請人家庭財產審核此外,鼓勵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融資平臺公司發行企業債券或者中期票據募集資金,專項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豐富了保障性住房融資方式。

  加大准入、使用、退出等環節的監管力度

  在財產審核上,按照國家要求參照外省市做法,《辦法》增加了申請人家庭財產審核內容,第25、27、28條等要求公安、工商、社保、稅務等相關部門給予配合,搭建多部門信息共享平臺,進一步拓寬核查范圍,增強准入核查的時效性和准確性。目前,市政府辦公廳轉發的《關於做好住房保障家庭財產核查工作的意見》已與《辦法》同步實施。

  《辦法》第45、46、51、53條規定,享受住房租賃補貼和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應當履行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信息變動的申報義務,管理部門將根據住房保障家庭的經濟狀況變化做出調整或退出住房保障的決定。對應當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不如實申報的家庭,要停發租房補貼並責令退還違規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同時,建立住房保障檔案信息系統,有關單位對享受住房保障家庭進行日常巡查、定期核查、專項檢查等。強調要建立健全基層住房保障工作機構

  《辦法》第5條,強調了要加強市、區縣、街鎮三級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的建設,以保證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順利實施。

  要對政府部門實施考核監督

  《辦法》第五章監督考核的條款中,明確了地方政府和市政府各個相關部門的責任目標、考核機制、約談、問責、公開和接受監督。房屋、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住房保障的受理申請、審核、分配、退出等情況實施信息公開,暢通信訪、舉報渠道,依法接受人大、審計機關和社會的監督。

  規定各級職能部門和工作人員的責任,對於建立住房保障長效機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加強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

  作為市政府規章的《辦法》在第六章法律責任方面,根據不同的違規行為,增加了警告、罰款、終身禁止申請等處罰措施,為司法機關履行司法程序提供了法律支持,進一步保障了政策的權威性。

  在法律責任追究方面,主要在三個方面做了規定:一是對在申請階段弄虛作假的處罰,除駁回其申請外,5年內不受理申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請。二是對騙租、騙領、騙購行為的處罰加大。對騙購保障性住房的,責令退回或者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補足差額外,終身不再受理申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請。騙租公租房、騙取租房補貼的,除責令退房、退補貼外,還增加了罰款和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的處罰。三是建立不良信用記錄。對違反住房保障管理規定的個人建立不良信用記錄,並納入本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對違反規定的企業,其不良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5年內禁止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經營。

  此外,對保障性住房經營單位、銷售單位向保障對象以外的人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要限期收回,並處以相應罰款;已銷售的保障性住房不能收回的,要責令銷售單位補繳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差價。

  發布日期:2012-10-17 10:25:31信息來源:市國土房管局

  首次明確住房保障概念和原則

  原單項住房保障政策文件,不可能完整的表述住房保障的基本概念和原則。該《辦法》第2條對此進行了明確,基本住房保障指通過出租和出售保障性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等方式,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及外地來津就業人員提供幫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條件。同時明確了住房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則,住房保障工作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滿足基本住房需求;政府主導、政策扶持,引導社會參與;堅持分層補貼、租補分離、租售結合;堅持規范管理,分配過程公開透明,分配結果公平公正。

  明確市區政府和各部門責任

  《辦法》第4條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住房保障工作的領導,組織推動區縣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負責對區縣住房保障工作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保障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市國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導、推動、監督和協調。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保障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建設、規劃、財政、稅務、民政、人力社保、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門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嚴格規范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和經營管理

  《辦法》第二章對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等進行了明確規定。強調保障性住房新增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安排、單列指標;政府儲備土地和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優先安排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特別是對保障住房工程建設質量提出明確要求,『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節能環保等工程質量負總責。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責任人員對保障性住房建設質量依法承擔終身責任;『保障性住房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築明顯位置鑲嵌標志牌,標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名稱等內容。

  拓寬保障房建設運營融資渠道

  《辦法》第6條、8條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優先安排住房保障資金,加大財政性資金投入力度,拓寬住房保障資金來源渠道。住房保障資金的來源主要包括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費和風險准備金後的資金;土地出讓淨收益按規定比例提取的資金;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政府收益;通過銀行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中長期債券、保險資金、信托資金、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等各種方式的融資;社會捐贈的資金等。

  此外,鼓勵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融資平臺公司發行企業債券或者中期票據募集資金,專項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豐富了保障性住房融資方式。

  加大准入、使用、退出等環節的監管力度

  在財產審核上,按照國家要求參照外省市做法,《辦法》增加了申請人家庭財產審核內容,第25、27、28條等要求公安、工商、社保、稅務等相關部門給予配合,搭建多部門信息共享平臺,進一步拓寬核查范圍,增強准入核查的時效性和准確性。目前,市政府辦公廳轉發的《關於做好住房保障家庭財產核查工作的意見》已與《辦法》同步實施。

  《辦法》第45、46、51、53條規定,享受住房租賃補貼和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應當履行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信息變動的申報義務,管理部門將根據住房保障家庭的經濟狀況變化做出調整或退出住房保障的決定。對應當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不如實申報的家庭,要停發租房補貼並責令退還違規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同時,建立住房保障檔案信息系統,有關單位對享受住房保障家庭進行日常巡查、定期核查、專項檢查等。強調要建立健全基層住房保障工作機構

  《辦法》第5條,強調了要加強市、區縣、街鎮三級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的建設,以保證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順利實施。

  要對政府部門實施考核監督

  《辦法》第五章監督考核的條款中,明確了地方政府和市政府各個相關部門的責任目標、考核機制、約談、問責、公開和接受監督。房屋、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住房保障的受理申請、審核、分配、退出等情況實施信息公開,暢通信訪、舉報渠道,依法接受人大、審計機關和社會的監督。

  規定各級職能部門和工作人員的責任,對於建立住房保障長效機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加強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

  作為市政府規章的《辦法》在第六章法律責任方面,根據不同的違規行為,增加了警告、罰款、終身禁止申請等處罰措施,為司法機關履行司法程序提供了法律支持,進一步保障了政策的權威性。

  在法律責任追究方面,主要在三個方面做了規定:一是對在申請階段弄虛作假的處罰,除駁回其申請外,5年內不受理申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請。二是對騙租、騙領、騙購行為的處罰加大。對騙購保障性住房的,責令退回或者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補足差額外,終身不再受理申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請。騙租公租房、騙取租房補貼的,除責令退房、退補貼外,還增加了罰款和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的處罰。三是建立不良信用記錄。對違反住房保障管理規定的個人建立不良信用記錄,並納入本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對違反規定的企業,其不良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5年內禁止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經營。

  此外,對保障性住房經營單位、銷售單位向保障對象以外的人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要限期收回,並處以相應罰款;已銷售的保障性住房不能收回的,要責令銷售單位補繳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差價。

稿源: 天津市國土房管局政務網  編輯: 天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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