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天津市住房保障有關政策的通知
2012-10-08 16:59
 

  各區、縣房管局,有關單位:

  《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辦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12年8月7日經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現行有關政策的調整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受理審核

  (一)審核機構

  根據《辦法》第5條、第27條、第37條、第45條、第50條、第51條和第53條規定,區縣、街道(鄉鎮)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主要負責住房保障申請的受理、審核、監管等職責。目前,尚未設立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的區縣、街鎮,暫由區縣房管局和街道(鄉鎮)現管理部門負責相應住房保障受理、審核、監管等工作。

  (二)受理

  根據《辦法》第28條規定,經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審核住房保障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住房保障申請受理通知單》(附件1);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並向申請人出具《住房保障申請要件補正告知單》(附件2)。

  (三)審核

  根據《辦法》第30條規定,經審核不符合住房保障申請條件的,區縣房管局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符合住房保障申請條件告知單》(附件3),並告知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審核部門申請復核,審核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住房保障復核結果告知單》(附件4),告知申請人復核結果。

  二、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

  (一)提取住房公積金

  根據《辦法》第35條規定,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選定住房後,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應當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承租人開具《辦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租金手續通知單》(附件5)。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積金業務承辦銀行簽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協議等手續,在辦理簽約入住手續時應當向經營單位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協議書》復印件。

  (二)配租

  根據《辦法》第36條規定,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登記、搖號、選房分類方式,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符合條件通知單》(附件6)上標注類別,按照准予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殘疾家庭、准予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其他家庭和其他符合條件家庭分別進行登記,並按照“先准予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殘疾家庭類、再准予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其他家庭類、最後其他符合條件家庭類”次序組織選房工作。

  准予領取住房租賃補貼且家庭成員中有肢體一、二級殘疾或者視力一、二級盲的家庭,到發放資格證明的區縣房管局申請換取《公共租賃住房符合條件通知單》時,應當提供相應殘疾等級的第二代《殘疾人證》。

  (三)欠繳租金的處理

  根據《辦法》第39條和第41條規定,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累計欠繳租金期限由滿3個月調整為滿6個月,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有權依法單方解除租賃合同,並按照規定或者依據合同約定從承租人的租房保證金及利息中抵扣欠繳租金。

  (四)續租

  根據《辦法》第37條規定,租賃合同期限屆滿需要繼續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應當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向區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提交申請續租所需要件,並填寫《公共租賃住房續租申請書》(以下簡稱《續租申請書》,附件7)。區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可以委托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代為發放《續租申請書》供申請家庭使用及收取有關申請材料。經區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初審符合條件的,在《續租申請書》“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意見”欄上填寫意見,轉交區縣房管局進行審核。區縣房管局經審核符合續租條件的,在《續租申請書》“區縣房管局意見”欄上填寫意見,退回經營單位,由經營單位與申請人在《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中補充填寫有關續租的內容。

  (五)公共租賃住房退出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第31條及《辦法》第47條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對出現下列情形的承租人,應當向其發放《限期騰退公共租賃住房通知書》(附件8),同時為其安排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屆時租金標准確定:

  1.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搬遷期自其租賃合同期滿次月起計算,期限為12個月。

  2.承租期間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搬遷期至原租賃合同期滿。

  3.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限價商品住房的,搬遷期自其購買的保障性住房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次月起計算,期限為2個月。

  對搬遷期滿拒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經營單位經核實確無其他住房的,可將其騰退至租金標准、租金總額及戶型標准較低的公共租賃住房,並自搬遷期滿次月起按照新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准計收房屋使用費;有其他住房的,經營單位向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騰退期間租金標准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三、根據《辦法》第46條、第53條、第61條之規定,涉及住房保障申請家庭年度申報、各種住房保障方式之間的梯度銜接、檔案管理及對違反住房保障管理規定的個人和單位建立不良信用記錄等以頒布的實施細則為准。

  四、施行期限

  本通知自2012年10月8日起施行,至2017年10月7日廢止。

  查看附件:住房保障申請受理通知單等,請點擊此處>>>

稿源: 天津國土房管局政務網  編輯: 天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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