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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上午,深圳市政府公佈《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更新實施工作的暫行措施》(以下簡稱《暫行措施》),並召開全市加快城市更新實施工作動員會,向340多名城市更新項目開發企業代表進行政策解讀。
記者獲悉,按照廣東省“三舊”改造政策精神,深圳《暫行措施》明確了城市更新涉及歷史用地的處置方案,“更新土地”可協議出讓給開發商。對於衆所關注的小產權房確權問題,《暫行措施》明確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應作爲唯一的土地確權主體。
原村民和外來買家都非“確權主體”
《暫行措施》規定,在主體確權上,歷史用地的實際佔有人可能包括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以下簡稱“繼受單位”)、原村民及非原村民等,甚至已經過多次轉手。《暫行措施》認爲,既然處置用地屬於未簽訂徵(轉)地協議或已簽訂徵(轉)地協議但未進行補償的用地,且用地處置以完善土地徵(轉)手續爲前提,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就應作爲唯一的土地確權主體。
記者瞭解到,以深圳目前不少城中村存在的大量小產權房所在的土地爲例,上述條例規定了“繼受單位”是唯一的土地確權主體。因而,不管是原村民還是外來買小產權房者,都並非土地的確權主體。
《暫行措施》採取“房地分離、確定權益”的處置方式,地上建築物等由繼受單位自行拆除、清理,土地按照確定權益、利益共享的原則在政府和繼受單位之間進行分配。其中,政府將處置土地的80%交由繼受單位進行城市更新,其餘20%納入政府土地儲備。此外,在交由繼受單位進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仍應按照城市更新的一般性要求,將不少於15%的土地無償移交,納入政府土地儲備。
“更新土地”可協議出讓給開發商
《暫行措施》規定,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可以自行理清處置土地範圍內的經濟關係,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附着物等。而繼受單位應當與政府簽訂完善處置土地徵(轉)用手續的協議,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補償費用。處置後的土地,可以通過協議方式出讓給項目實施主體進行開發建設,其分攤的建築面積按照改造後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以公告基準地價標準的110%計收地價,其中的10%用作對歷史用地行爲的處理。
爲鼓勵項目加快實施,《暫行措施》還明確,一年內未完成土地及建築物信息覈查和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報批的項目,以及兩年內首期未完成實施主體確認的項目,政府都可以按程序調出計劃。
此外,《暫行措施》規定,對於深圳市政府《關於寶安龍崗兩區自行開展的新安翻身工業區等70箇舊城舊村改造項目的處理意見》確定的70箇舊城舊村改造項目,根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開發建設用地,可以通過協議方式出讓。
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主任王幼鵬強調,《暫行措施》是爲了解決已列入城市更新計劃的歷史用地處理問題,而不是對歷史用地處置的全面鋪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