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房屋建築面積的測算,不僅關係到居住空間的舒適感,還涉及到房屋總價的高低,有時甚至會成爲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產生糾紛的導火索。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近日公佈了《上海市房產面積測算規範》(以下簡稱《規範》),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針對地下室、飄窗等以往容易在建築面積上“打擦邊球”的部分,《規範》有了明確的界定。層高在2.2米以上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應的出入口,按其外牆(不包括防潮層及保護牆)水平外圍計算建築面積。與室內連通的、有透明結構頂蓋的地下室採光井,按其圍護結構水平外圍計算建築面積;與室內不連通的、有透明結構頂蓋的地下室採光井及露天的地下室採光井,不計算建築面積。至於飄窗,過去常有樓盤稱飄窗部分是贈送的面積,現在也將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規範》明確,飄窗窗臺面與樓板面高差小於0.5米且高度大於等於2.2米的,飄窗部分按其圍護結構水平外圍計算建築面積;否則飄窗部分不計建築面積。
電梯、自行車庫、會所、樓梯間等,這些到底算不算公攤面積?現在都有了定論。《規範》明確,樓房中共用的樓梯、樓梯前室、屋面樓梯間、電梯、電梯間、電梯機房等豎向通道,若無特別約定歸屬,底層的業主無論其使用(停靠、連通)與否,均應參與這部分共有面積的分攤。屋面樓梯間、電梯機房的建築面積,各功能區業主共同參與分攤。有的樓房底層爲架空層,架空層內的共有部位,如樓梯間、電梯間、核心筒等,共有建築面積應分攤。到達地下室的樓梯、樓梯前室、電梯、電梯間等的建築面積,應作爲地下室共有建築面積分攤入地下室。還有一些老房子,也就是非成套住宅中的廳堂、壁櫃、竈間、衛生間等由部分業主共同使用的部位,其建築面積按共同使用業主的戶數平均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