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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耕地保護司司長嚴之堯今天下午做客人民網,以“加強徵地行爲監管,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爲題接受本網在線採訪並與網友交流互動。本場訪談是“全國糾風工作系列訪談”的第十二場。
嚴之堯在介紹徵地補償標準時說,1953年政務院關於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做出一個規定,這個規定一直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變化而不斷地改進。但是,在制度設計上,一直以土地糧食作物年產值爲基礎計算,也就是徵地是按土地的原用途來補償。對於徵收土地的補償,一是土地補償費,一是安置補助費,三是青苗地上附着物。土地補償系按《土地管理法》的6-10倍,勞動力安置是根據人均土地的情況4-6倍。所以,這個制度的設計從理論上是可以的,但是社會發展的過程在不斷地變化,確實是按糧食的年產值補償老百姓的相對收入是降低的,每隔幾年都會向上調整這個補償標準。
到2004年,國務院針對社會發展、經濟變化、物價變化的狀況,出臺28號文,實施了新的補償標準,按區片綜合地價,綜合考慮了當地耕地狀況、被徵地老百姓社會保障等因素,做出了新規定。應該說,這項規定對老百姓的權益保障又比以前進了一大步。目前各省市普遍實行了統一年產值的區片綜合低價,平均全國比原來的補償標準大概高了30%,相當部分地方是增加了一倍,有少數地方接近3倍。所以,幅度是比較大的。
比如,東部發達地區一畝地現在徵收的土地補償大概是5-6萬,在城市中心可能是十幾萬或更多,中部地區現在也達到3-5萬的平均水平,西部地區也都在2萬以上。同時,也要求地方政府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要求兩三年就要進行調整。這個調整不是調低,都是調高,要求都是按物價增長指數這些因素來提高,讓它能夠達到老百姓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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