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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歲的於小姐是湖南人,剛剛大學畢業。爲了方便上班,她在單位附近租了一間房子。因爲這處房子交通便利,於小姐就準備長期租住下去。沒想到,一週前房東突然上門說,因爲自己的兒子結婚急需用錢,他已經把這套房子低價出售了。
現在,新房主急着要搬進來。房東要求於小姐一個月之內搬出去。至於剩餘的房租,他會退給於小姐,並補償於小姐一個月的房租。於小姐當場就拒絕搬走,因爲她一次性交了兩年的房費,和房東的租房合同要到明年纔到期。短時間內於小姐到哪找房子?再說,這處房子離單位近,於小姐也不願意搬。於小姐要求房東繼續履行合同。但是,房東說,如果一個月內於小姐不搬家,就強制把房子收回。
律師說法:
漢沽城區法律服務所主任田郝亮認爲:買賣不破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也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本案中,在於小姐租賃期間,房東要將房屋出售,於小姐和房東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或者雙方的協商意見處理。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於小姐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住至合同期滿。所以,即使房東已經賣掉了房子,於小姐依然有權繼續承租房屋。時報記者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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