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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孫女士去年9月在羅湖區蓮塘的蘭亭國際幫其妹妹下定10萬元購買其26層的一套房產。不過據孫女士表示,其聽信銷售人員其妹妹不會被限購限貸的說法,在下定後才發現其妹妹被限購併無法獲得商業貸款,遂在下定後15天內要求退房,並獲得開發商同意退房的回覆,但定金一直被“拖”到現在也沒有退。而記者隨後則從開發商瞭解到,開發商認爲孫小姐的妹妹是符合購房要求的,其退房也是其個人原因,並且開發商從未同意其退房要求,沒收其定金也符合相關法律。不過開發商隨後表示願意和孫小姐在平等和諧的條件下進行磋商。
記者諮詢的律師表示,如果消費者是由於“被限購”原因導致購房行爲無法履行的,在其雙方簽署的認購協議等對限購沒有特別條款約束的前提下,一般認爲開發商有義務幫助覈實並告知購房者是否可以購買其房產,而購房者也有義務調查清楚自己是否可以購房,如因被限購無法購房,雙方都有責任,應按照互不追究的原則開發商予以退還定金。律師同時提醒,消費者購房一定要在簽署認購協議和購房合同等之前清楚地核實自己是否有購房資格和可以獲得貸款的情況,不能輕信銷售人員的承諾,才能避免此類糾紛的產生。
購房者:輕信宣傳購房遇“麻煩”
孫小姐告訴記者,去年9月份蘭亭國際開盤之時,她的妹妹Joanne·Sun在蘭亭國際付定金購買了其2座26層的某單位,後其當天又支付了3萬元作爲樓款,並簽訂了認購書。
據孫小姐稱,其購房前樓盤銷售人員曾稱其妹妹的外籍護照購房是可以買房過戶並貸款的,並不受限購令影響,“銷售人員還說過如果是限購原因無法購房是肯定給退定金的”,但其簽署認購書後,則發現其妹妹被限購而且銀行不給貸款,加上當時發現樓盤有些與宣傳不符的地方,於是其立刻向開發商遞交了退房申請。
“退房申請是在認購後15天內寫的,我替妹妹申請並簽字後交由開發商蓋章,後由開發商收走”,孫小姐表示,其退房的申請是獲得了開發商的同意的,但這份申請其並沒有相關文本,只有當時的銷售人員可以爲其證明。但孫小姐表示,自去年9月後其多次找開發商的經理商談,對方雖同意退定金但卻一直在拖延,直到今年7月其仍未從開發商處獲得應退還的定金。
開發商:購房者未被限購,純粹是買房後悔
記者隨後也致電蘭亭國際開發商方面,開發商後委託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羅峯律師回覆南方日報記者。羅峯表示,Joanne·Sun購房之前符不符合購房的資格是要審查的,如果購房者符合資格,那麼其簽訂認購協議書後按照約定7天內必須來籤買賣合同,如果7天內不籤就視爲合同逾期,開發商就有權按照合同法的定金原則來處理這個問題,從法律方面講開發商沒有過失也沒有違法的地方。
羅峯律師後來又向記者表示,經查詢Joanne·Sun是符合深圳購房資格的,開發商認爲其和孫小姐的退房行爲純粹是買房之後後悔了。有關於孫小姐所說的是受到限購影響的退房行爲,羅律師認爲,開發商實際上是沒有權利和能力去核實購房者的真實情況和購房資格的,這一點還是需要購房者自己覈實清楚。
而關於孫小姐所說的和開發商達成的退款協議,羅峯表示這個是“子虛烏有,孫小姐如果有請拿出來,如果是開發商有蓋過公章的東西是絕對不會不認的”。
羅峯建議孫女士可以用理性的方式來和開發商協商解決,如果作爲購房者要和開發商協商,首先需要合適的主體,就是作爲購房主體的Joanne·Sun來和開發商協商解決,其姐姐孫女士能不能全權代理其妹妹這個首先需要確認。其次,磋商能否在平等和諧的環境下進行,再者孫小姐還可以選擇走司法途徑解決此事。
律師:購房者應該覈實自己的購房資格
廣東中圳律師事務所劉子孺認爲,有關因爲限購令或限貸令而無法購房的房屋買賣糾紛中,首先購房者應該覈實自己的購房資格,並承擔覈實資格的義務,而開發商則應清楚告知這些政策並做出相應的提示,開發商售房也有了解覈實對方能否購買自己所售房屋的義務,尤其是本案中這種外籍人士的,開發商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買賣雙方在認購協議等中沒有對於限購導致的無法購房做出一些條款約束的話”,劉子孺表示,那麼一般認爲這是由雙方原因導致的,應該採取互不追究的原則,即開發商應該退還消費者的定金。而對於已經簽訂買賣合同的購房行爲,劉子孺表示,也要看有無相關條款,如無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因不放貸原因造成的無法購房,開發商是要退回定金的。記者曲廣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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