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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地產中介行業已成規模,但由於法規不全、從業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導致業主資料泄露等多種管理問題頻出。為此,深圳市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在今年深圳『兩會』期間呼吁借鑒香港經驗,設立地產代理監管局。昨日,深圳市規土委回復稱,因深港兩地法律體系、處罰手段不同以及目前深圳在社會誠信、法治等方面的差異,暫無法設立該局。
市規土委並不認為需要像香港那樣設立地產代理監管局,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法律體系不同。香港的《地產代理條例》有511章內容,是一部非常詳盡實用的行業監管法規;《深圳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中關於房地產經紀行業的規定僅有22條,實施細則與補充條款亟待完善。二是處罰手段不同。在對公司的處罰上,香港對未取得備案就私自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機構法人,除高額罰款外,還處為期2年的監禁。在對從業人員的處罰上,包括暫時吊銷牌照、撤銷牌照、30萬元以下罰款及監禁等。深圳對於違規機構和從業人員的違規行為僅有責令改正和罰款等處罰手段,處罰標准低,處理困難。
市規土委表示,《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與《深圳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頒布施行時間並不長,目前,該委正加緊研究有關配套性文件,希望能盡快出臺《監管辦法》的有關實施細則,特別就地產代理行業在收集、使用、處理業主個人資料及直接促銷等四個范疇作出規定。一段時間後,將總結實施情況,對其進行調整和完善,並啟動特區立法程序,將《監管辦法》昇級為特區立法,提高其法律效力。
編輯:李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