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記者從市房管局瞭解到,爲了加強物業服務市場監管,完善物業服務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我市制定了《物業服務企業違法違規行爲記分標準》。市房管局將通過物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管平臺進行累積記分,並根據不同的積分結果,做出相應處理,直至吊銷資質證書。(太原晚報7月19日)
筆者不知道《物業服務企業違法違規行爲記分標準》的具體內容,但從名稱來看,似乎沒有包括“業主滿意度”指標。須知,其一,扣分是需要確鑿證據的,從實踐來看,取證有時是相當困難的,再加上有些業主證據意識淡薄、證據保全能力有限,物業企業某些侵犯業主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爲常常是“事出有因,查無實據”,有的物業企業還可能打法規的“擦邊球”。其二,物業管理的法規,並不能涵蓋物業企業的所有服務質量問題和侵權行爲。其三,正如物業需要監管一樣,監管部門自身也需要監管。假如有個別監管人員不能嚴格、公正地執法,那麼,這一管理措施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
物業企業服務質量如何,最有發言權的是業主,最願意說公道話的也是業主,從根本上講,業主纔是考評物業企業的主體。因此,記分管理辦法要收到預期的效果,就必須尊重和體現業主的主體地位,具體地說,就是將“業主滿意度”(或“業主滿意率”)做爲重要的考評指標寫入《記分標準》中,而且至少要在總分值中佔50%的權重!(王海銀企業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