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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廣州正就《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和公共設施清洗翻新管理辦法》徵求公衆意見。其目的是保持城市面貌有一個美觀的狀態,不然,每逢重大活動,政府又要花巨資去爲建築物整修立面,實在是濫用納稅人的錢爲私人物業“美容”。就是這樣,人家還不一定領情!
但該《辦法》某些條款仍值得商榷:
首先,《辦法》稱“清洗翻新的責任人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建築物所有權人是清洗翻新的責任人。建築物所有權人不明確或者下落不明的,管理人是清洗翻新責任人”。其中,建築物“所有權人是清洗翻新的責任人”,這是不言而喻的。因爲物權所屬,自然也就是清洗翻新責任所屬,全世界都是這樣認定的。
我國的《物權法》,在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裏,對建築物的立面,是明確爲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共有物業的。它屬於全體業主共有。不過,現在對建築物的共有物業,政府並沒有依法給予登記確認,更沒有通過登記明確共有物業屬於業主大會及其業主委員會。
但《辦法》卻來一個“建築物所有權人不明確或者下落不明的,管理人是清洗翻新責任人”。這豈不是隨意將共有物業的所有權交給了管理人?那些物管豈不可以根據這個《辦法》,在未召開業主大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建築物裏,未經業主們的同意就可強行佔有共有物業的管理權?
其次,作爲共有物業的建築物外牆,其清洗翻新的責任是業主的。清洗翻新的費用最終是絕對要分攤到每個業主頭上的。本來,按物業管理規定,外立面的開發收益應全部歸業主。但現狀卻是,清洗翻新政府要業主做,外牆的廣告卻歸政府管,就是說“佔用”了業主的外牆。清理戶外廣告時,政府就公開說,廣告收入“一半歸政府”。而清洗翻新時,就是你業主的事。搞戶外廣告政府拿了一半的收益,怎麼就一點清洗翻新的責任都不用擔?業主怎會服氣呢?
再有,《辦法》詳細規定了不同外立面的清洗翻新頻率。外牆是要定期清洗翻新,但多長時間清洗一次,是受空氣污染情況而定的。你整日施工不斷,到處灰塵滾滾,灰霾沉沉,搞到外牆又髒又黑,雨跡斑斑,卻要業主買單清洗翻新;你挖路不止、爲所欲爲,全然不顧業主所受的影響,卻要業主爲美化城市的面子“買單”清洗翻新。怎麼能讓業主氣順?
如此不顧業權人權益的、一邊倒地只向着政府的《辦法》,絕不能由政府自己說了算!
這件事還是應該尊重業權人的權利,讓建築物的業權人自我管理爲宜。應該相信廣大業主也是熱愛廣州的,也是願意清洗翻新外牆以維護市容的。如果業主真的困難到無力清洗的話,政府就應給予補助支持。 (王則楚廣東省政府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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