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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稅總局今日發佈的消息顯示,委託開墾耕地合同不屬於印花稅應稅憑證,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公告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下列憑證爲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賬簿。4.權利、許可證照。5.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財政部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的通知》(財稅字〔1988〕第255號)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徵稅。根據上述規定,委託開墾耕地合同不屬於印花稅應稅憑證,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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