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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稅總局今日發佈的公告顯示,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規定可以扣除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包括“地方教育附加”。
公告指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計算與清算項目有關的扣除項目金額,應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執行。除另有規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及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須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不予扣除。所以,“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包括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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