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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指引(試行)》,對前一天剛剛發佈的中小企業私募債業務進行更細緻的規範。根據指引,試點期間,在上交所備案的私募債券除符合《試點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滿足“期限在3年以下”等多項條件。
指引要求,試點期間,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人不屬於房地產企業和金融企業;發行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政府有關部門須已與上交所簽訂合作備忘錄;期限在3年以下;發行人對還本付息的資金安排應有明確方案。上交所鼓勵發行人爲私募債券提供適當比例的內外部增信措施。
上交所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證券公司不得接受私募債券合格投資者資格申請: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禁止投資私募債券的;近三年存在嚴重違法違規或其他嚴重不良誠信記錄等。對符合私募債券合格投資者條件的,證券公司應當與其簽署《合格投資者風險認知書》,並填寫《合格投資者資格確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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