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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邢先生將自己的房子委託給一家房產中介公司出租,爲了方便帶租房者看房,中介公司向邢先生索要了出租屋的一把鑰匙,誰料5天后,邢先生回家時發現出租屋並未上鎖,價值13000元的黃金首飾被盜,那麼邢先生可以向中介公司索賠嗎?
今年3月份,邢先生準備將自己的一套房屋出租,並找到一家中介公司。4月初,邢先生一家便搬出該房屋,但由於房屋尚未租出去,所以主臥室內的一些傢俱和物件就沒搬走,其中包括妻子價值13000元的黃金首飾。爲了帶租客看房方便,中介公司向邢先生索要出租屋的鑰匙,隨後邢先生就與中介公司辦理了鑰匙交付手續。
5天后,邢先生回出租屋拿東西,卻發現大門沒上鎖,於是立即查看主臥室,發現妻子的首飾不翼而飛。邢先生立即報了警,並通知了中介公司工作人員。經過警察現場勘查發現,出租屋大門並沒有被明顯撬過的痕跡,要不就是拿鑰匙開門進入,要不就是大門沒上鎖,能輕易打開。
邢先生認爲,肯定是中介工作人員帶人看房,忘記鎖門導致家中被盜。但是中介卻認爲中介所擁有的鑰匙並不是唯一的,邢先生本人也有被盜屋的鑰匙,而且當初辦理鑰匙交付手續時,也在收據上註明:1.本收據所指的鎖匙並非唯一的鎖匙,業主已自行配製備用鎖匙;2.本收據並不能證明業主的房屋中的一切未來可能產生的損失源自於收據中的鎖匙;3.業主不能也不應該以此收據主張該中介公司對房屋的一切損失承擔責任或者任何間接責任。中介公司一口咬定收據上已有備註,不願意承擔邢先生的損失。
律師說法
漢沽法律援助中心齊建春律師認爲,在本案中,邢先生與房屋中介公司已經形成了委託關係,邢先生將房屋的臨時管理權轉給了中介公司,那麼中介公司應該對房屋內的相關財產安全承擔責任。至於中介公司以約定條款作爲逃脫義務的理由完全不成立,本身這些條款的約定對於中介公司來說就是爲了逃脫責任,這種權利條款都是不利於中介公司的解釋。但是邢先生自己也沒有盡到妥善保管自己財物的義務,因此這種情況屬於混合過錯,邢先生與中介公司都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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