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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爺:我和老伴爲兒子大新全款購置了一套婚房,並寫在了兒子名下。兒子婚後第二年向妻子提出協議離婚,表示將這套房子送給妻子以作補償。兩人辦完離婚手續後,我才得知此事。請問我能要求兒媳退還房產嗎?
融耀律師事務所的王梅律師: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這也就是說父母以孩子名義購買的房產被視爲對孩子的贈與。因此大新有權處分該房,他簽署的離婚協議將房子給妻子的行爲是真實意思的表示,該行爲合法有效。因此大新的父母不能要求兒媳婦退還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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