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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下發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明確表示,與人民生活關係密切的基本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將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商業銀行自行制定的價格,必須“明碼標價”,保障人民羣衆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手續費、掛失費等在內
2003年,我國曾頒佈《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但近年來隨着商業銀行金融產品不斷豐富,社會公衆的金融服務需求不斷提升,其已經不能滿足社會發展和改革的需要。根據新版《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將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其中,銀行匯票、本票、支票、貸記轉賬和委託收款服務等五大類人民幣基本結算價格將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據發改委相關負責人介紹,上述五大類雖然看起來涉及內容較少,但每一大類下面還包含不同的細分項,例如手續費、工本費及掛失費等,包括了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基本商業銀行服務。她還透露說,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一些具體項目和標準還要進行調整,準備將來與該《辦法》配套實施。
服務價格信息需公示
根據《辦法》,除上述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外,商業銀行其他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這一價格應由商業銀行總行(總公司)制定和調整,並“明碼標價”。
《辦法》中規定,商業銀行提高服務價格或設立新的收費項目,應向其監管機構、同級中國人民銀行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報告;同時,每年5月31日前,銀行還將向上述部門提交年度《銀行服務價格工作報告》,其中需說明上年度服務收費項目設置、調整情況及相應的收入變化情況、承擔社會責任的情況等。
同時,商業銀行也必須通過營業場所公示、宣傳手冊、網站公示等多種渠道將服務價格信息告知消費者,其中包括服務項目、價格、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批准文號、生效日期、諮詢(投訴)聯繫方式等。
本週四,銀監會曾下發通知,對銀行業系統不規範經營行爲進行專項整治。其中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今年3月底前要按要求公佈服務收費價目和舉報投訴電話,並從4月1日起,一律按公佈的價目執行收費。
強調消費者主動性
據悉,新版《辦法》中還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違法行爲進行社會監督,並明確了消費者有權選擇終止銀行服務。
發改委相關負責人昨日表示,《辦法》中特別強調了銀行客戶具有選擇和否決權,因此是否接受銀行提供的服務價格,選擇權在消費者手中。商業銀行也應根據金融消費者的要求,採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保障這一權利的實行。
興業銀行相關負責人昨日表示,《辦法》的出臺以及銀行業系統“不規範經營”專項治理工作不僅有利於金融客戶權益保護,也有利於銀行業進一步規範經營秩序。
-相關動作
發改委或將開展銀行收費大檢查
知情人士稱“中小企業從銀行融資難”成爲加大檢查誘因
本報訊(記者鍾晶晶)自去年以來發改委對銀行業亂收費的檢查一直在持續加碼。記者昨日從權威人士處瞭解到,近期發改委可能就要在全國開展銀行收費大檢查。
有接近發改委的人士表示,自去年以來發改委就加大了對銀行亂收費的檢查,這也促使銀監會發文加強對行業自身規範。
去年7月份,發改委針對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違規收取人民幣個人賬戶密碼掛失費開展檢查,並對中信銀行、興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三家總行總共罰款580萬元。
上述人士對記者表示,加大對銀行業的檢查一方面是因爲目前銀行亂收費問題很普遍,消費者意見很大,而另一方面目前中小企業從銀行融資難也成爲加大檢查的誘因。
去年底,發改委副主任彭森在全國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工作會議上表示,2012年價格檢查的重點將是銀行亂收費,其中包括銀行貸款過程中的捆綁收費、強制收費、只收費不服務等問題,以及其他各種明令禁止的收費問題。據瞭解,發改委將直接派出檢查組,赴31個省區市對部分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進行重點檢查。
-專家說法
《辦法》提升消費者地位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昨日表示,自2003年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以來,其商業化程度不斷提高,銀行與客戶之間關於收費的矛盾日益凸顯。但是,2003年版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並不能很好地解決這些新出現的問題,因此對相關規定進行補充完善也是必要的。
郭田勇認爲,銀行是窗口性行業,與社會公衆及企業聯繫緊密,因此對其基礎性服務收費進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符合公衆利益;同時在對一些特定羣體開發的產品和服務收費上,也應給銀行獨立經營、自主定價的空間,這二者之間的“度”一定要掌握好。他還稱,此《辦法》出臺後將改變消費者以往所處的弱勢地位,更好地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本報記者沈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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