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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姚麗穎)日前,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聯合下發《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乾意見》,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范圍、主體、政策依據、技術手段和標准等做出詳細規定。
按照《意見》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但是,嚴格禁止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證。對於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征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
對於如何落實的問題,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長朱留華解釋,根據《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和中發〔2010〕1號文件要求,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應當『是誰的就發給誰』,屬於村一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就確權登記發證給村一級農民集體;屬於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就確權登記發證給村民小組一級農民集體;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就確權登記發證給鄉(鎮)一級的農民集體。『這次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土地權利歸屬的確認而不是調整。任何「一刀切」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發證到村或到組的做法,都是與法律政策不相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