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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網民發帖稱,南寧市300多經適房申購戶在“按1:1比例”成功申購經適房後,相關部門在開盤前幾天臨時發佈“單身人員購房面積控制在70平方米以內”新規,導致一部分人必須被迫接受“大房”變“小房”、一部分喪失購買機會。南寧市住房保障部門相關負責人對此迴應,報名只是“意向調查”並不能確保購房,出臺新規是爲更合理配置保障房資源。
網傳數百經適房申購戶被政府“忽悠” “大房”臨時變“小房”
近日,有網民相繼在時空網等網絡論壇發出《鑫利華涉嫌欺詐,以政府名義歧視單身的申請戶》《南寧鑫利華經適房分配方案挑戰羣衆智商》等帖子,稱南寧市鑫利華花城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近日啓動申購,上千名經適房申購戶徹夜排隊報名申購最終卻遭政府“忽悠”:此前相關部門明確是按1:1的比例報名,但開盤前幾天,一些已經成功報名的申購戶並沒有收到購房通知書,另一些人在領取購房通知書時突然發現,相關部門貼出的“購房提示”臨時增加了“單身人員購房面積控制在70平方米以內”的新規,這使得很多已經申購三房的單身申購戶只能“被迫”接受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房。
網民認爲,南寧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臨時調整經適房申購標準新規,既缺乏相關法律依據、也沒有提前告知公衆,侵犯了單身人員的合法權益。
網民“605991560”說,“說什麼報名按照1:1的原則報名,亂來!”網民蘇楊表示,“南寧住房保障局一紙通知造成原來已經徹夜排隊報上名的申購戶面臨不得房子的窘境,而原有名額也由南寧住房保障局安排給‘其他申購戶’,如此做法嚴重違背國家對經濟適用房‘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記者覈實:申購戶認爲臨時新規違法部門稱爲合理配置資源
“中國網事”記者針對網帖內容進行了採訪,相關經適房申購戶認爲臨時出臺的新規違法,侵犯了單身購房者的權益,南寧住房保障部門則表示,新規是根據國家和南寧市關於經適房管理的相關精神和規定作出的,目的是爲了更合理地配置保障房資源。
申購戶代表莫小姐介紹,他們300多名單身申購戶都於7月11日徹夜排隊報名申購了“鑫利華花城”經適房小區的住房,這個小區可售房源按面積共分爲小於58平方米的住房232套(一房)、58至70平方米的住房331套(二房)、70至80平方米的住房1451套(二房三房),《報名須知》明確“本次登記報名的名額數量以可售房源數量爲準,報滿即止”,即按1:1的比例。
莫小姐說,他們都成功報名申購了70至80平方米套型的住房,小區也計劃於8月3、4、5日三天開盤,但7月29日,南寧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向購房者發佈了一份《經濟適用房選房購房提示》,其中第三條提到:“根據房源情況和政府保障資源和合理配置,單身人員購房面積控制在70平方米以內”,他們中的100多名申購戶被要求只能購買70平方米以內的住房,另外200多名申購戶甚至都沒有收到購房通知書。
莫小姐表示,在此之前,南寧市沒有任何法規規定單身人員只能購買70平方米以內的經適房,而且一些單身人員買經適房就是爲了結婚、有的經過幾年等待目前也已有了家室,“作爲同樣享受經適房購買資格的人羣,單身人員理應和其他經適房申購對象獲得同等的申購權利,憑什麼在我們走完一切正規程序、成功報名後,臨時出臺這樣一份通知逼迫我們購買小戶型的住房?甚至有人還沒收到購房通知書!”
對於質疑,南寧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副局長陳晨苗告訴“中國網事”記者,過去南寧市保障房的套型都比較大、數量充足,一般可由申購者自由選擇套型,但隨着近年來人口的增加和申購對象的增加,房源趨於緊張,南寧市開始控制套型,以更爲公平合理地分配保障房。
她介紹,根據2009年南寧市出臺的經適房管理辦法,“經適房保障面積標準爲套型建築面積60平方米,家庭人員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積標準爲套型建築面積80平方米”,鑫利華小區是南寧市調整經適房分配套型後的第一個樓盤,結合上述辦法和國家對經適房分配的有關要求,最終確定對單身人員購房面積進行限定,將大房子留給家庭成員多的申購對象。在這種情況下,316名登記了70—82平方米戶型的“一人申購戶”被分配到70平方米以下的戶型裏,但這類戶型只有107套房,參加選房的200多人因爲順序編號靠後失去了選房資格。
她認爲,這一決定符合相關法規和要求,也通過購房提示和相關通知告知了經適房申購者,雖然這些申購戶於7月12日進行了報名申購,但《報名須知》明確規定此次報名“僅作爲申購戶購買住房面積的意向調查,今後的開盤選房以主管部門審批確定的選房方案爲準”,並不意味着報名成功即能購買自己意向的套型住房。
專家:出臺新規應有法可依、及時公佈
記者瞭解到,雖然這些申購戶已經與南寧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進行了多次協商,但目前還沒有達成一致,南寧房產部門已將小區開盤時間延後,但相關負責人表示仍將堅持實施新規。
針對這一事件,廣西壯族自治區委黨校副教授盤世貴在接受“中國網事”記者採訪時認爲,南寧市有關部門在此次事件中的做法沒有履行好公共服務應該做到的公開、透明、及時的要求。
他表示,一方面,政府出臺任何規定都必須有法可依,即使是根據上級精神和形勢變化做出的調整,也應先出臺明確的管理法規,另一方面,在出臺新的辦法、法規之後,也應及時向社會公衆發佈、提前讓公衆知曉理解,並告知實施時間,而不能臨時突然間就付諸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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